二手房交易签了居间合同还需要签买卖合同不
二手房交易签了居间合同还需要签买卖合同不
一、二手房交易签了居间合同还需要签买卖合同不
在二手房交易中,居间合同并非买卖合同这一重要法律文件。
居间合同,亦称为“中介服务合同”。
它通常是由居间人为委托人在其与第三方之间建立合约关系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服务,而作为回报,委托人则需按照双方之前达成的协定,向居间人支付相应的酬劳。
在签署居间合同时,至关重要的一点便是要充分理解并遵循有关保密条款以及支付条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二手房买卖双方都要付中介费吗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并不一定需要缴纳中介费,该费用的具体金额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后确定。
中介机构完成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购买/销售合同的业务后,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佣金;反之,若未能成功促成交易,中介机构亦可要求买方或卖方支付其在整个过程中所付出的必要服务费用。
在此前提下,无论买家或卖家的支付比例为百分之多少,所对应的中介费始终保持不变。
至于最终由哪一方来负担这笔费用,则需买卖双方经过详细商讨和协商,达成共识后方能确定。
买二手房如何签订“居间合同”
但是和任何行业一样,房产中介行业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如果购房者对如何签订买卖房屋的“居间合同”一无所知,也很容易掉入中介预设的陷阱,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那么,买二手房该如何签订“居间合同”,需要留意哪些要点呢? 《居间合同》的作用 由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有两大作用: 1、确定订立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居间合同》中要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房屋面积、位置、总价,以及房款(定金、首付、贷款等)支付方式、过户及交房的时间,并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 2、确定上下家与中介的关系。 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上下家支付中介佣金的时间和标准、如果上下家违约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时分别对中介承担的责任等。 由此可看出,《居间合同》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合同,既有买卖合同的内容又有居间合同的内容。《居间合同》实际上包括了三个合同: 一是上下家的买卖合同;二是上家与中介的居间合同;三是下家与中介的居间合同。 上下家在日后正式的买卖合同也将依据《居间合同》条款来签订,所以《居间合同》在二手房买卖流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务中,因《居间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远远多于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要特别注意。 签订合同的流程 《居间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按照以下四步的顺序: 1、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3、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 如果《居间合同》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须让上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居间合同》中没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将下家所交的“意向金”交给上家,让上家出具《定金收据》; 4、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 下家要特别注意:几乎所有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了下家交给中介的是意向金,但一旦上家对《居间合同》予以签署并收受了“意向金”,那么“意向金”就变为“定金”了。 “意向金”与“定金”虽然指的是同一笔钱,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意向金”相当于“订金”,允许反悔而不用承担责任。“定金”则不允许反悔,如果买方没有正当理由毁约则会失去定金。同理,上家收受定金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反悔不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视情况约定买卖条件 根据上家有无抵押、是否需要用下家的首付还贷、下家是否贷款等情况,在《居间合同》中应约定不同的买卖条件,不同买卖条件中双方要重点防范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实际操作中通常有以下六种买卖条件: 1、上家没有抵押,下家也不贷款,房款全部用现金支付。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2、上家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一般也较为少见,因为上家通常都需要用下家的资金来还贷。 3、上家有抵押且要用下家首付还贷,下家不贷款。这种情况较多。 4、上家有抵押且要用下家的首付还贷,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最多。 5、上家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下家不贷款。这种情况较少。 6、上家无抵押,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也较多。 总的来说,下家要特别注意上家有贷款且要用下家首付还贷的情况,确保首付款不被上家挪用。 对户口迁出作约定 原住户的户口问题是购买二手房后常常遇到的,如果对户口问题这么约定“甲方若不按时将户口迁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非常缺乏操作性。 但是,许多居间合同就卖方户口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问题,都作了类似的约定。 户口迁出问题之所以不能按上面这样的约定,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法院认为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对起诉要求户口迁移的案件目前均不受理,下家无法强制要求迁出户口,唯一能做的是追究上家的违约责任; 第二,上家不及时将户口迁出而给下家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不及时迁出将上家的违约责任予以细化,使之更有操作性。 防止对方违约 《居间合同》中已确定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在于房价波动较大,一方毁约的话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要么明确表示不签买卖合同,要么就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甚至有的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合理的条款,或变更《居间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以此达到毁约的目的。 如果有迹象表明对方准备违约,一定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 1、要在《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等候对方,如果对方未如约前来签买卖合同,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合同,则下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约的《证明》或者《备忘录》。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对方签约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下家应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或者《备忘录》,证明对方未来签约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的原因。 这样基本形成了对方违约的证据,可以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手房签订三方协议应该注意哪些?是应该签订居间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有什么不同么?
一、协议的有效性
现实中,房产交易经常出现夫妻单方处分房产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故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卖方是否结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卖方是否能出具房产证?卖方是否享有完全产权?因为这些问题关系到卖方是否有权处分该房屋,而这是三方协议是否有效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如卖方无权处分该房产,则该协议效力待定,如房屋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协议无效。
二、房屋中介的资质和收费标准
如中介方没有相关资质,则没有权利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在我省从事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至于收费,中介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具体标准:“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审查中介方的资格及收费是否违法违规。
三、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的知识和经验上,都处于弱势,所以,房地产中介市场需要一份保护各方利益的合同。许多三方协议规定了买方、卖方的权利义务,对中介方却没有任何限制。有些合同中,虽然有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仔细看就会发现这些“违约责任”如同虚设。现实中,有些消费者正是通过对中介方责任的界定,才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所以,建议在三方协议上写清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四、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懂得利用《合同法》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将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三方协议中,买方与卖方中的一方(委托人)与房屋中介方(居间人)构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房屋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拒绝支付报酬,如遭受损害则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三方协议,应当保持谨慎,注意以上几个问题,尽量规避合同风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中介购买的二手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 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 商品房买卖 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 经济适用房 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 二手房屋买卖 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fangchan/59051.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