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全文(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全文
《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主要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质量安全环保科
2015年5月8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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