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初入职场 2023-10-11 01:08:35   点击量 : 14469  

作者 : 职场小助手

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各项制度也随之日臻完善。为推动这一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制定和下发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将书记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确。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书记员在检察业务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对种种现实,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书记员的管理模式仍存在着诸多弊端,

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现状,亟待变革。本文仅从作者的观点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 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这里,书记员职业化的属性遭到了广泛地漠视。不仅如此,对于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员群体,至今仍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而关于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也相当匮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针对这一状况,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均是参照检察官的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它们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对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将其放置于批捕、起诉、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其次,将书记员作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后备人才库,将其晋升方向明确地指向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岗位只不过是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书记员工作的暂时性;再次,检察机关书记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务序列,并且书记员职务实行“一刀切”,其队伍内部也没有再划分等级。

而现实中,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检察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这显然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总结出一套适合书记员群体的管理体制,将这群体的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而妄想生搬硬套检察官的管理、运作体制便可一劳永逸的态度,也势必会遭遇种种尴尬,凸现一些问题。

二、 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原有的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运行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对检察工作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随着检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来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如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首先,检察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清、人员布局不合理,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随着近几年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承办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在原来人员配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则变得愈发困难,角色的错位也就在所难免。有些检察官便不得已要承担部分原本属于书记员工作范畴的事务,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相对浪费。而同时,一些书记员也不得不勉强应付某些自身难以胜任的检察官的工作。这样一来,原本存在于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明确的工作划分便朦胧起来,同时两者之间的权责归属也愈发模糊,所以出现了有些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只是阅阅卷就出庭,其他一切工作均由书记员代为完成的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如此,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且案件一旦出了纰漏,也很难归责。

其次,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内部也同样需要监督。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检察官作为案件的主要负责人,书记员对其的监督制约应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而在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是一种行政命令与被动执行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书记员很难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再加之分散于各业务科室的.书记员在相应检察官长期的传、帮、带的作用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私人感情方面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所谓的 “师徒”关系,这样使得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不同程度地被削弱。而这种依附关系的产生也会使得工作中个人感情的过多掺杂,从而造成执法过程中监督不利,影响司法公正,更有甚者会出现因为某些共同利益而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再次,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难以发挥,队伍的稳定性无法保障

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书记员的具体职责,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的规定。书记员一般跟随检察官办案,听从检察官的指挥,工作内容完全由检察官安排决定,其自身价值难以体现。加之,在当前的体制下,书记员往往将自己的职位视作是担任检察官()前"不得已"的过渡,而将目标和晋升的方向锁定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检察机关工作,拥有检察官的称号无疑体现了自身较高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从物质上讲,检察官根据《检察官法》而享有相应的职级、职称待遇,而书记员则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职级评定和待遇。所以,造成了书记员难以安于本职工作,思想极不稳定,容易失去钻研工作的动力,

专业素质、专业技能也很难得以提高。现实中,大多数书记员只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为向助理检察员晋升打好基础,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难以为检察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所以,虽然理论上大家都清楚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但实际中书记员的工作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书记员们得不到真正独立的、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因而缺乏安定感,无法激起工作热情,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也正是由于传统体制下对书记员工作“暂时性”的根深蒂固的理解,使得这一群体失去了自身应有的活力,并逐渐演变为检察官的“后备人才库”。目前,大多数检察院均是从书记员中选任检察官,此举使得很多刚刚熟悉书记员业务的同志离开了这一岗位。我们应当认识到,书记员工作与检察官工作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而从书记员中选择检察官也势必会带来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的问题,同时也会给书记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队伍的稳定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显然,传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已捉襟见肘,并很大程度上有碍检察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所以,改革势在必行。

三、 书记员职业化模式构想

建立适合自身运作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不仅需要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同时也需要广征博引,借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国外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大多都实行书记员终身制度,不存在向检察官过渡的问题;还有不少国家通过在各级检察院内单独设立由全体书记员而组成的工作部门来构建书记员管理体制,并同时在这一部门设立书记长统管书记员工作。

笔者认为,借鉴这些做法,在我国实行书记员职业化、专业化是适时可行的。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检务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路,我们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检察书记员序列,考虑到书记员是辅助检察官工作的,书记员最低职级的设立可以低于检察官最低职级一级,并且可以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助理书记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书记长。并实行书记员职务终身制,根据其工作实绩、工龄变化、学历层次等按序晋升,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破格提升职级。同时,针对现在书记员分散管理的局面,可以实行书记员统一管理制度。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立书记员办公室,作为书记员的主管部门,其地位与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使用相结合”的方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所谓“分散使用”就是,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分为若干小组分配到各业务科室协助检察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如此以来,不仅保持了传统体制下的优势,即书记员仍遍布于各科室从事业务工作,保证检察工作的方便、快捷、高效。同时,也摒弃了原有模式下的弊端,书记员只对书记长负责,而无需依附于检察官,书记员同检察官的工作关系从以往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转变为辅助性合作关系。

当然,建立高效、良好的运作管理体制,也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否则,书记员职业化进程也只能流于形式。

首先,应当积极推进书记员队伍的合理化建设。针对现有书记员过少的情况,对书记员队伍进行适当地扩大,使书记员能够胜任繁重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以往检察机关在招收书记员的时候,常会有意无意地把这些人当作未来的检察官加以培养,因此进人的标准相对较高,如现在招收的一般都是政法类院校大学毕业生。这样做,固然能使检察机关吸纳到人才,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人才的"高消费"。因为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让这些人固于书记员的职位,显然不切实际。因此,笔者认为,书记员的任用工作应该实行不同的标准:一方面,设置少数的书记员职位,将其定位于向检察官过渡的职位性质,这些职位可从高校优秀人才中选拔;另一方面,将更多的书记员职位固定,按书记员工作的特点,从大中专院校或者社会上进行招聘,以期达到稳定书记员队伍基数的效果。因为对这部分人来说,检察官的职务为他们所难以胜任,因此他们也就能比较安心地从事书记员工作。而事实上,书记员也只有静下心来,才谈的上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

因此,合理地设置书记员的职务,正确地规划其发展方向是实现书记员职业化的关键环节。 同时,书记员的待遇也必须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体系。笔者设想,可以根据书记员的不同等级设置相应的行政级别,依据行政级别区分待遇标准。比如,在基层检察院设置最高到副处级(或正科级)的书记员,享受与级别相当的待遇,使大家意识到,书记员并不低人一等,书记员的职位前途光明,值得为之勤恳敬业,努力奋斗。同时,自副处级以下依次设立相应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使书记员也能形成自己的晋升规划,从而令书记员这一岗位变得富有吸引力。另外,还可设立书记员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的奖金、补助标准及提升职级的方法等,使书记员能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激发自己的工作潜力,从而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

谁有法学的调查报告

山东省某市青少年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青州”建设,山东省青州市委政法委日前组织了公、检、法有关部门的调研人员,成立了专门的调研小组,对全市在押的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调研设计了专门的调查问卷,问卷分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犯罪情况(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在押人员与犯罪的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外国的犯罪学研究成果,设计了一个多选项,内容为:家庭的其他成员是罪犯,或者行为品德不端以及酒精中毒;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死亡、离婚或者被遗弃;父母愚昧无知或者是知觉上有缺陷以及因病不能管教;父母态度专横、偏爱过度或者过分干涉,或者是严厉、放任、嫉妒,家庭居住条件过紧张并与同居亲友不和者;失业、工资收 入低,以及在共同劳动中受到经济压迫等,以期能了解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为犯罪预防提供有效依据。这次问卷内容分别征求了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我们于2004年7月13日委托市公安局监管大队对在押的18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放了问卷,并以该日为基准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填写。为了不给填写人增加心理负担,我们对全体在押人员发放了问卷,可不填写姓名,并特别声明该问卷只供调查研究用,不提供给司法机关,不对号入座。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是可行的,我们于次日将全部183份问卷收回。经统计,其中5份空白卷为无效问卷,其余178份均符合统计口径,为有效问卷。为便于统计分析,调查中所有在押人均视为犯罪人。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调查
一、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对青少年犯罪,国内权威观点认为:青少年犯罪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犯罪类型复杂性和犯罪动机恶劣性;团伙犯罪突发;中小学生流失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向低龄化发展;女青少年犯罪人数激增;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上升;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从调查结果来看,这些特点在我市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全市青少年(指14岁至25岁)犯罪人员为84人,占全部在押人犯178人的47.2%,其中男性82人,占犯罪青少年的97.6%,女性2人,占犯罪青少年的2.4%。从市检察院批捕部门提供的数字看,2001年该院批准逮捕未成年(指14岁至18岁)犯罪嫌疑人12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3.8%;2002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5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8.9%;2003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2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11.9%;2004年1至6月,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12%。
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青少年犯罪现象还比较突出,且呈现递增趋势。但我们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并不象有些资料所介绍的那样严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只占全部人数的47.2%,与有关资料介绍的50%左右是相符的。其实青少年犯罪在全世界都是个问题,犯罪学者乌尔金斯曾说“现代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青少年是犯罪的一代”。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值得有关部门关注。
二、抢劫等暴力犯罪频发,盗窃等侵财犯罪居高不下
表一

罪名 人数 比例

抢劫 43 55%
盗窃 22 28%
伤害 4 5%
销售赃物 2 2.6%
交通肇事 2 2.6%
强奸 2 2.6%
容留妇女卖淫 1 1.3%
寻衅滋事 1 1.3%
抢夺 1 1.3%
诈骗 1 1.3%
淫秽表演 1 1.3%

(注:本表因部分被调查人犯数罪略有重合)
由于青少年没有劳动收入,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故青少年犯罪中仍以财产犯罪为主。从调查看,我市青少年多发犯罪的类型依次排列是:抢劫、盗窃(销赃)、伤害、强奸、抢夺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80%左右。近年来容留妇女卖淫、淫秽表演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新犯罪类型犯罪也开始出现。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外学者从犯罪的形成、方式的角度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总结为:纠合性、突发性、野蛮性、报复性、报复性、模仿性、恶作剧性、反复性等,这些特点在我市也不同程度的呈现。从调查看,青少年犯罪中抢劫犯罪高发,占到55%的比例。如2月11日20时,张永亮(男,17岁,住临朐县石门小区)、孙振国(男,14岁,住临朐县临朐镇张家亭子村)、冯栋梁(男,16岁,住临朐县中医院后街9号)、武建华(男,16岁,住临朐县临朐镇曾家洼村)、程小龙(男,14岁,住临朐县临朐镇三元村)、马杰(男,16岁,住临朐县生产资料公司家属院)、林泽鹏(男,16岁,住临朐县委家属院1号楼)在北大桥西持刀砍伤青州蚕场副厂长王文江背部后抢劫,致王失血性休克死亡。该7人于2月8日以来先后在临朐盗窃作案一起,在潍坊市区抢夺作案两起。犯罪团伙化、手段恶劣化、后果严重性都值得进行深层研究。
盗窃也是高发犯罪,占28%。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人"潇洒"消费、超前消费等观念的影响,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的渠道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往往是通过盗窃、抢劫等不正当途径来获取。盗窃犯罪作为一种最古老的罪行,无不被各国视为打击重点。近几年来,我市在预防和打击上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但这种犯罪仍居高不下,应引起高度重视。

书记员是干什么的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内容: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

扩展资料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书记员

检察院书记员的基本素质

1、讲政治,首要的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执政地位是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不是一句空话,司法工作和司法工作者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说实在话,一个人再有本事、再能干,离开了党的教育培养,离开了党的领导,那就会一事无成,毫无发展前途,这是很多人经验教训的总结。你们在拟任法官、检察官之前,都经过了系统的培训,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为从事司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这本身就是党的领导、关怀和培养的结果。大家走上审判、检察岗位后,在这个问题上一定不能犯糊涂!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热爱党、忠于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你们取得成功的前提,否则就可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2、讲政治,就是要认真接受监督。

  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机器,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正是如此,司法工作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一个人什么最宝贵?当然是生命最宝贵。当一个人活着的时候,他就可以生龙活虎,豪气冲天,有理想、有事业、有爱情、有家庭,还会有金钱、有荣誉、有尊严、有威望等等,可以说追求很多,希望很大,几乎没有办不成的事。然而,只要这个人没有生命了,那就什么都没有了。所以人的生命真的是无价之宝,但司法工作却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前途命运、自由乃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大家想一想,连生命都可以剥夺的机关,不给予监督行吗?肯定不行。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司法队伍和司法工作受到的监督特别多,也非常严。对这一点,各位即将上任的法官、检察官们一定要有心理准备,避免以后在接受监督上“抬杠子”,犯错误。

  接受监督,首先是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我国的宪法,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院”指的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这“两院”必须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不只是法律上的监督,还有工作上的监督;不只是宏观上的监督,还有个案的监督;不只是程序上的监督,还有实体上的监督。所以,我们作为法院、检察院的一员,就应当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理念,作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大监督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你们今后任审判员、检察员也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法定的,也是义不容辞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法院、检察院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就要摆正自己接受监督的位置,如果院长、检察长不主动自觉接受监督,那肯定是一个不称职的院长、检察长。除院长、检察长之外,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在“两会”期间报告“两院”工作、法官、检察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述廉、办理人大交办的议案、汇报重大案件或重大工作部署等。总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接受人大监督,那是必须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接受监督,那是你的本份,不接受监督,你就违法,你就行不通。非但行不通,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甚至免除职务,调离岗位。“不换思想就换人”这决不是一句玩笑话。所以,大家务必要树立起接受监督的意识。

  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外,司法工作还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可见,司法工作是在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下进行的。用“在刀尖上跳舞”来比喻司法工作,是比较贴切的。其意思除了说明司法工作难度之大外,还表明从事司法工作一定要小心谨慎,依法办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无数双眼睛随时都在盯着司法工作,做好了,人民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但做坏了,党不许可,人民不答应。如果你要乱来,想利用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那就会成为人民的敌人,就会因为一念之差而遗憾终身。近些年来,在法官、检察官队伍中发现的少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腐败分子,就体现了监督的威力。当然从另一个方面说,加强对司法工作的广泛监督也并非坏事,这实际上不仅是对司法工作的规范和制约,更是对司法干警的关心和爱护。因此,我们无需害怕广泛的监督,不必把监督视为包袱,也不必因为有广泛的监督而产生心理负担。

  3、讲政治,就是要正确对待司法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单从这方面说,法院和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现实中,同级政府的一把手是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同时政府的二把手、三把手往往是同级党委的常委,无论同级政府的正职也好,副职也好,在对待“两院”的工作上更多地是从全局考虑,是从同级党委的角度考虑,并不单纯从政府的角度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说,同级政府与“两院”的关系又并非完全并列,不要认为县长、市长等行政长官对“两院”工作所提的要求和希望是横加干涉。只有正确对待与同级政府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争取同级政府对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工作。

  4、讲政治,就是要常怀一颗爱民为民之心。

  爱人民,这是一个既基础又根本的话题。无论是当法官,还是检察官,或者你们以后离开司法系统,另谋高就,都千万不要忘了我们的衣食父母——即养育和培养我们的人民。下面简单谈谈我个人的理解。

  爱人民,就是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髓是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我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我们古人的至理名言来看,都强调了民本思想。古人云,“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唐太宗李世民说过,“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些都说明了没有人民的安康,就没有国家的安宁,更没有执政者的安稳。

  爱人民,就是要树立群众观念。从下往上看,你要把自己当人看,从上往下看,你要把别人当人看。位尊而不忘群众,权重而不忘群众,那么群众才看得起你。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只有拥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得到大家的公认,你的各项事业才会顺利发展。那么如何树立群众观念呢?我个人认为:就是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做为一句法官、检察官,这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思想基础。因此,就要求我们无论办什么案件,处理什么纠纷,都要替老百姓着想;无论在什么部门,担任什么职务,都要把“以民为本、改善民生”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真正把老百姓答不答应、赞不赞成、高不高兴当成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真正做到善解民意、倾听民声、体恤民情、解决民生。

  二、精业务

  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精通法律是自己的本职所在,努力使自己成为法律领域的行家里手,这应是司法工作者共同的不懈追求。

  一是要努力夯实法律基础知识。同学们以前已经学了一些基本法律,了解了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法律精神,但千万不能就此止步,如果现在就停下来,不但不会有新的进步,还会把已经了解的东西还给老师。对于这样的学生,老师肯定不欢迎,你把学过的知识还给他,他也不会给你打收条;对于这样的法官、检察官,社会也不欢迎,你是司法工作者,连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没有,谁还敢相信你?所以,仅仅是停留在现在的层面还远远不够,而要在过去学习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变了解为熟悉,由熟悉而应用。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从普通法官、检察官到优秀法官、检察官的过程,就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成熟的过程。

  二是要注重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培养运用法律精神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你们要把你们的所学、所知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由理论到实践、把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多向领导学习,多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多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是死的,但现实中的一些案例是活的。有的案件的处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就是有明确规定,你也不一定正确处理得好。实践中,办案的经验非常重要,必须把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你硬要抠法律条文,那是无法解决的,但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却是可以迎刃而解的,所以必须虚心向老同志学习。

  三是要加强综合才能方面的学习,特别是语言文字功夫。学法律的,都是与文字打交道,所以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但从目前情况看,年轻同志的语言文字功夫都亟待提高,不仅是学法律的要提高,就是学中文的在这方面也不尽人意。这说明在这个方面还存在热情不足、重视不够、读得不深、练得不多的问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说写的功夫还不到家。这对于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来说不是好事,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负面影响,是很不利的。比如,作为一名法官,除了阅读法律、理解法律需要语言文字功夫外,你还要撰写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要充分的析法说理,如果没有足够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很难完成任务的。此外,法官、检察官还要在各种场合做到语言得体,应对自如,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展示自己,所以,没有很好的语言口才能力是不行的。

  三、善协调

  从这些年我院招录的年轻同志看,协调能力明显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这就说明,关于协调能力的问题,值得提出来与大家交流。

  1、协调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作为一名初任法官、检察官,肯定有一个磨合期、适应期。要尽快地渡过磨合期、适应期,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就应当在锻炼和增强协调能力上不懈努力。司法工作是社会工作,司法工作者也生活在社会之中,而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涉及到方方面面,社会上的每一项工作都不可能只靠一己之力就能完成,而是需要多人合作,甚至是多个部门的合作。所以,做一名法官、检察官,就需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有的同志在学校一直优秀,出校门寸步难行,有的同志单独完成任务得心应手,需要合作完成时却无所适从,为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调能力的强与弱。换言之,协调能力的强弱关系到在社会生存能力的强弱和发展能力的强弱。

  2、善于协调,其实就是一种人际关系的艺术体现。协调活动是随处存在,随时需要的。善于协调,说简单点就是在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建立起友好合作、相互协作的良好关系。从小的方面说,在家里家庭成员之间需要协调,如果协调不好,就会发生矛盾,甚至不可调和;在单位的同志之间也需要协调,如果协调不好,这个单位就会不成其为一个集体,就会一盘散沙。从大的方面说,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也需要协调。再说大一点,在国际上国与国之间同样需要协调,而且这种协调是高难度的协调、高级别的协调。但不论是部门与部门的协调、单位与单位的协调,最核心的问题还是人与人的协调,因为协调的话要靠人来说,协调的事全靠人来做,一切协调活动都离不开人。所以,同志们要在锻炼和增强协调能力上下功夫,争取将来成为一个协调高手,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工作、为国家的司法事业奉献力量。

  3、善于协调,就是要从大局出发。要善于协调,就要有大局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顾全大局,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下,把小单位的利益置于大单位的利益之下。换句话说,所谓的“大局”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家庭而言,成员的利益要让位于家庭的利益,家庭就是大局;对于部门而言,个人的利益要让位于部门的利益,部门是大局;对于单位而言,某个部门的利益要让位于单位的利益,单位是大局。以此类推,可以上升到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要善于协调,就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才能掌握分寸,恰到好处。

  4、善于协调,就是处处要以团结为重。“团结就是力量”,道理非常明显。讲团结,必须讲大同、存小异,抛开个人恩怨、个人成见。不仅要团结与自己意见相同的人,还要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甚至反对过自己的人,善于包容他人。协调与团结,既相辅相成,又对立统一,协调工作做得好,将会更加团结,反过来,如果已经很团结了,则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协调。就拿一个单位来说,某几个同志闹矛盾自然影响到团结,这时候相关的领导就要来做协调工作,经过批评教育,摆事实,讲道理,这几个同志的矛盾消除了,就达到了团结。当然,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接触的人和事是多种多样的,也可能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各种有利的因素、不利的因素相互交织,在这种情况下,要团结好同事,团结好其他同志,否则付出的努力就要多得多。团结做得不好,你将举步维艰,甚至一事无成。

  5、善于协调,就是要谦虚谨慎。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学会包容,学会与人为善。这些都是谦虚谨慎的具体体现。同志们正是朝气蓬勃、才华横溢的时候,你们有许多的长处。在你们的同事中,可能有比你强的,也可能有比你弱的,但无论面对谁,你都要谦虚谨慎,才能在协调上得心应手,水到渠成。

  四、树勇气

  当上法官、检察官以后,要求更严、责任更大,有的同志刚开始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畏首畏尾,这是因为没有底气,缺乏勇气。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增强信心,提高勇气,天生我才必有用,绝不能妄自菲薄,尽快转变角色,融入新的群体,全身心投入工作,抓住机遇,在同一起跑线上比别人跑得更快,在事业上取得更大、更快的成绩。

  树勇气,就是要增强自信心。法官、检察官是很多人都羡慕的职业,有的人甚至是梦寐以求而始终不能如愿,你们如今能够跻身法官、检察官队伍,说明你们是优秀的,要对自己充满希望、充满信心,要相信自己的前景是美好的,前途是光明的,要看到自己的优势,以良好的心理素质,迎接新的目标和任务。

  树勇气,就是要挑战压力。在当今中国,司法工作者,特别是处于司法一线的法官、检察官,面临的困难不少,压力也较大,相信同学们有能力,有信心,迎难而上,挑战压力。人们常说:“困难象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这话很富有哲理。在困难和压力面前,正好锻炼自己坚韧不拔的意志,百折不挠的勇气。面对困难和压力,要遇事不慌、不急、不燥,以一种不低头、折不弯、压不垮的英雄气魄,变压力为动力,更好地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难题,扫清人生旅途中的绊脚石。

  树勇气,就是要勇争一流。“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当前,创先争优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检察官,没有理由不为自己、为所在单位的荣誉而奋斗拼搏,要树立勇争一流的意识,要象歌里唱的那样——“要做就做最好”,要“勇”字当先,“敢”字当头,开动脑筋想办法,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在新岗位上勇当排头兵,在学习上不断进步,在工作中不断进取,争创一流业绩,回报人民,回报社会。那么,你们的工作一定会得到领导、同事的认同,社会的认同,你们自己也会因此而感到骄傲自豪。

  五、洁自身

  洁自身包括: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和洁身自爱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每个人都要奉公守法、知法守法,在工作生活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政策规章,一切以天下为公。法官、检察官手中的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办事,不是为自己谋私利的,要清清白白做人,坦坦荡荡做事,要洁身自好,莫贪一时一事之利。“立志干大事,不立志当大官”这句话说得好,不廉洁,再大的官也会出问题,进班房;另一方面要时时处处注意自身的形象,你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的都是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的形象,要从仪表、操守、行为规范、言行举止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细节决定成败,不注意自身形象的细微小事,则很可能决定你事业、家庭乃至爱情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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