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要付培训违约金吗?(员工提前辞职要赔偿公司违约金和培训费)

初入职场 2023-10-06 07:33:42   点击量 : 14556  

作者 : 职场指南人

被公司辞退要付培训违约金吗?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一段特殊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我于今年2月入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7个月,前3个月是试用期。因为我要参加集团提供的外部培训,所以还签署了培训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提前终止要赔偿公司违约金。5月份试用期结束前,我与公司签署了试用期转正表,纸质版和系统中都已批准。

到了8月,公司突然说我的能力不合适现在的职位,要对我降职和降薪。我的领导还和我说,现在产品销量不大,部门内人手不需要那么多,可以把我调岗到其他部门。我自然不愿意。HR建议我自己提出离职,我寻思离职我自己辞职还要支付违约金,没有同意。

由于我一直没回音,公司着急了。HR多次找我谈话,说如果我再不决定,公司就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方面辞退我,而且指出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即使公司辞退我,我也需要支付培训违约金。我回去看了协议,还真是这样。难道我一定要赔偿这笔违约金吗?

[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一段特殊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这份工作与自己想象得有差距,不满意,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过了试用期,解除的方式就完全不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如果劳动者要辞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行。

可以发现,无论在试用期前或者试用期后,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需要辞退员工的,都必须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和流程。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单位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要求,劳动者可以有三种做法:

(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提问的网友AQ既然已经不同意公司所有的方案,不如看看公司是否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毕竟一旦选择这种方式,公司需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至于培训协议中约定,无论是用人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提出结束劳动合同,AQ都必须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款,恐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并没有说双方可以约定,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者违约金的设立范围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强调,除了法律规定以外,不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考虑到有些劳动者可能为了逃避违约金,故意采取违纪的方式逼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作了补充,指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后,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提前辞职要赔偿公司违约金和培训费

[案例]1998年9月陈某被上海一家外资公司聘用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约定合同期限2年。2000年3月公司因为陈某办理了本市户口,要求他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双方因此签定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陈某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要求,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4万元。2000年11月初,公司派陈某出国培训,在培训前双方签定了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用为陈某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实际发生费用24000元),并约定培训后陈某应当为公司服务3年,如服务期未满而离职,陈某需赔偿公司所有的培训费损失。

  2002年10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4万元违约金及24000 元的培训费,陈某以依法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手续,不存在违约,并且办理户口所需费用皆由自己支付为由,拒绝了公司违约金支付的请求。至于培训费,陈某以培训实际是出差,公司根本未提供培训为由拒绝支付。2002年11月,在辞职报告递交1个月后,陈某离开公司。2002年12月,公司在向陈某索要违约金与培训费损失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支持了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并要求陈某支付公司培训费8000元。

  [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关于员工提前辞职是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责以及赔偿培训费之责的案件。《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和法定形式的规定,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单方解除权。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主要合同义务,陈某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当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未出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根据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因此,只有符合该《条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来说才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均在2002年5月之前签订,故本案应当适用原来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由于原来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违约金事项,因此根据有约定从其约定的原则,在陈某与单位就户口解决的合同中已就陈某提前离职设定了违约金额,且在违约金额不是明显奇高的情况下,陈某当然应当为其提前解约行为承担违约之责。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费的赔偿事宜;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 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培训费赔偿额的计算如下: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本案陈某在培训前与公司签定了培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应于2003年11月期满,但陈某在2002年12月就离开了公司,当然应该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但鉴于其已经为公司服务两年,故陈某只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培训费用。

培训期被劝退有补偿吗

培训期被劝退,是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培训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在签订培训协议前应当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培训费用、培训期限、培训内容等等。如果在培训期内学员不符合培训要求,导致被劝退,是否有补偿取决于以下因素:
1 、培训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培训机构和学员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被劝退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学员可以按照协议要求进行申请;
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培训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学员被劝退,学员有权要求培训机构进行赔偿;
3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学员被劝退的原因是因为个人原因,例如学习不认真、缺勤等,学员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培训期被劝退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协议中明确规定学员被劝退的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和方式;
2 、学员在培训期内,应当严格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参加培训,并达到培训机构制定的考核标准;
3 、如果学员未能达到培训机构制定的考核标准,导致被劝退,培训机构有权根据培训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方式进行补偿;
4 、如果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学员被劝退,学员有权要求培训机构进行赔偿;
5 、如果学员被劝退的原因是因为个人原因,例如学习不认真、缺勤等,学员可能无法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对于被劝退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例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被劝退时,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民办培训机构则应当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参加培训前,学员应当仔细阅读培训协议的相关内容,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学员被劝退,应当及时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投诉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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