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你知道多少
2017年伊始,劳动用工市场回暖,又是新签劳动合同的高峰期。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你知道吗?
《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虽然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却偏偏还要在这一标准上做手脚,而不少劳动者也因被“忽悠”,以至于实际得到的`收益比最低工资还低。
那么,你对最低工资有多少了解?
1、最低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即已经明确表明这些费用不能作为职工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计件工资也要实行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 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 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包吃包住”不得降低最低工资。 对职工“包吃包住”,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有的也是因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式或提高劳动效率所必需。该费用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不得折算成工资。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提成工资也要实行最低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如果员工所得提成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必须补偿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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