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规定:将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
昨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期市场热点问题作出回应。针对监管部门将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的问题,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实施进退有据的牌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牌照,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国九条的落实,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研究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
近日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将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请问是否属实?证监会将在牌照管理方面有哪些安排?
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九条”,明确提出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落实“国九条”的.有关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研究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以及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相关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并需履行必要程序。有关政策的公布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
关于上证50中证500期指申请
近日有媒体报道,两只产品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已获批,请问是否属实?这两只产品何时上市?
张晓军表示,中金所已向证监会上报了开展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的请示。目前,证监会正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下一步,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
沪港通担保卖空尚零成交
本周海外投资者已可以正式通过沪港通沽空在上交所上市的部分股票,对该事项可能对市场影响,张晓军表示,为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沪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担保卖空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关于标的股票范围。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二是关于担保卖空的申报及借贷期限要求。对于沪股通下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将予以特别标识。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应当通过股票借贷获得沪股通股票进行担保卖空,禁止“裸卖空”且股票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三是关于担保卖空规模限制。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截至3月5日,沪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担保卖空交易量为零,尚无境外投资者参与。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密切关注沪股通下特定股票担保卖空的情况,确保沪港通试点平稳运行。
关于QFII和RQFII征税问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拟对QFII和RQFII税收进行专项清理并追征税款,请问是否属实?对此有何评价?
张晓军表示,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为了促进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经国务院批准,在沪港通机制下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具有类似性,并兼顾税收政策公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财税[2014]79号文,明确了上述政策。因此,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所得依法缴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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