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借款合同

初入职场 2023-09-29 14:11:32   点击量 : 13647  

作者 : 职场小助手

投资理财借款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投资理财借款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理财借款合同1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借款权利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义务人(乙方):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522500000011008(1-1) 公司地址:安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8F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因资金需要,向甲方协商借款,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仟__佰__拾__万元整,人民币(小写)________元整,甲方同意出借。

二、借款月利率%,预期红利%,每月6号支付,乙方必须按时将利息及预期红利人民币(大写)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元整,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开户行: _,户名:_ _,账号:_ 。

三、本次借款期限为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四、借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24小时内,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到乙方指定收款人:_陈应锦_,开户行 ,户名:_陈应锦_,账号:金额人民币(大写)__仟__佰__拾__万元整,人民币(小写):___ __元整,乙方指定(委托)收款人收到该款项后应出具收款收据。

五、乙方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借款抵押担保,甲方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合同到期乙方不能归还借款,甲方可自行处臵抵押物作为还款赔偿资金。

六、乙方如需要对借款要求延期,应于借款到期前3日内同甲方签订借款延期合同,甲方如同意延期,双方按同期借款利息及预期红利执行。

七、借款到期,乙方不延期续签合同,乙方应于借款到期10日内全部归还所借甲方款项。

八、借款到期后,乙方还款资金进入甲方账户后,双方合同执行完毕,但甲方需将本次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原件)及相关资料归还乙方,双方手续清结。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发生异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年 月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签定。

日在

借款协议

甲方: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出资甲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乙方自愿出借:万元整(大写元整)

给XXXXXXXXX公司 使用。

2、借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方式的约定

⑴月息

甲方于每月 号支付当月利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户主: 卡 号: 。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未按协议操作资金用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金,甲方应正常支付乙方利息。

2、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的款项自主操作和管理,但应高度负责,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获利。

3、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他人泄露。

4、甲方必须每月按时支付乙方利息,并按时返还本金。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利息,有权按照双方本协议约定方式取回本金。

2、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平台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4、乙方对出资资金拥有自主权,如提前支取伍万元以下,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如提前支取伍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需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此类推,提前支取金额每增加一万元,提前通知工作日增加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若甲方违约到期不能偿还款项,甲方愿以XXXXX清偿该笔债务,新建厂区作价3000元/平方米。

2、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利息时,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并支付月息额1.5%作为滞纳金予以补偿,并于下月一并补齐。

3、由于甲、乙两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纠纷,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七条、其他

1、 对本合同的约定如需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以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字:

年 月日 年月 日

投资理财借款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XX%,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理财复投是什么意思?

复投是什么意思?
就拿P2P平台举例,一般投入期限是四个月或者半年,在理财期限结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如果你的钱没有提现,那么系统就会默认再次投入下一个理财期限。
本息复投是什么意思
本息复投就是利息加入到本金里一起计算收益
投资理财合同里的本金收益复投是什么意思
就是利息和本金到期后继续投

A2P融资租赁,风险小,然后选大平台投资,E租宝1元起投,14.6%年化,推荐人,理财师请填写ZXM88。送红包

活期理财产品里的按月复投是什么意思?
对你的投资额按约定收益率每日计算收益,在每月约定的日期支付收益到你的账户上。 如果你在每月支付日之前提取出来(应该在在开放日.
复投是什么意思?
,一般投入期限是四个月或者半年,在理财期限结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如果你的钱没有提现,那么系统就会默认再次投入下一个理财期限。
简理财是复投是指什么?
就是把你的收益和本金在投一次,千金贷也有
证劵中复投是什么意思
您好,就拿P2P平台举例,一般投入期限是四个月或者半年,在理财期限结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如果你的钱没有提现,那么系统就会默认再次投入下一个理财期限。

希望能帮到你。
兼宝理财如何复投
收到钱在进行投资,但没千金贷方便,可以设置自动投
有种收益方式叫收益复投 是什么意思?和收益返还有什么区别?? 哪种更好
这两是一个意思,利益复投就是收益复投的意思,现在 很多p2p网络平台都在使用这类投资还款方式。投资的本金和利息一并返到账户,可以使用利息收入当做本金进行再次投资,也就是复投。相当于利滚利的方式。金钱了解的云钱袋这个投资理财平台,就有利益复投的方式
理财中的 投资,3个月期限,都是自动本息复投的,其中有可转让的和不可转的,分别是何意思,提前退出会
理财本身就有一定很小的风险,建议还是买大银行或者大证券公司的产品靠谱,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同风险级别的产品收益一般差不多。所以建议还是买大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产品

总看电视上老人被骗,那么相信不合理的收益理财,不和老人被骗一样么?

你就这么想吧,你现在房贷利息才多一点,你存个理财给你收益百分之十几你相信没风险么?就算有也就是给你一点甜头就一次两次或者很短期限,要么就骗你让你投钱然后一下子跑路

实业的平均收益率还没有10%收益多少合理你自己想一下。

合理的没有什么风险的理财产品收益应该是在银行贷款利率之下的,否者这么麻烦发理财还不如直接去银行借钱,否者连银行的风控都通过不了,还谈什么安全

委托理财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

您好: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
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
2、商业银行
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08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
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
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
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
"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
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
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
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
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大神企业表外融资的主要有哪些方式,如何操作

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受到30%余额比例管理限制。为了扩大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拓展理财资金投资渠道,商业银行创新采取了多种表外融资方式。经过对辖内商业银行开展表外融资业务调研发现,表外融资业务存在不受信贷监管法规控制、表内贷款规模转移到表外、银行承担实质性风险等问题,亟待出台法规进行规范,引导表外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表外融资业务类型
目前辖内商业银行开办表外融资业务从开办主体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其总行授权后分行自行筹集资金开办业务;二是分行将本地项目推荐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指导分行开展业务。从表外融资业务类型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理财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作为委托人,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作为受托人,委托人运用理财资金(资金来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企业)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资金使用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二)承接总行购买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债权资产。是指法人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购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资金需求企业的债权资产,同时法人银行作为委托人,以理财资金委托受托人(该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向该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三)财产(权利)收益权信托业务。是指融资方(即借款人)将拥有的财产(权利)的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成立专项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该信托计划。
(四)票据资产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与该行分支机构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其向交易对手(拟卖出票据资产的其他商业银行)买入票据资产,完成对票据资产的投资业务。
以上四类新型的理财资金融资方式大同小异,其本质为银行用募集的理财资金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以满足用款企业的资金需求。现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例剖析表外融资的问题和风险。
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理财委托贷款将表内贷款规模腾挪到表外,难以有效控制实际信贷规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纪委书记王华庆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2011年7月5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该条监管政策从保护个人客户的角度出发,防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波及到个人客户。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转而通过向企业法人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委托贷款。在当前银行信贷资金有规模控制的情况下,银行将不能在表内发放的法人贷款转向表外发放,致使理财委托贷款规模越做越大,风险也由表内转移到表外。这部分贷款的规模和风险未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宏观调控政策。
(二)委托贷款实质按照信贷资产管理,银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其一,根据某行《关于开展理财委托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理财委托贷款审批要“按自营贷款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批工作”,“进行理财项目调查、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前提条件核准及投后管理”;“在理财项目投资完成后,受托人须承担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保障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说明银行须承担理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理财项目投资风险。其二,《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而银行作为委托人,实质是承担了委托贷款的风险。其三,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虽然声称“不保本浮动收益”,但还是承担理财产品到期不能正常兑付收益的声誉风险。其四,银行同时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代理关系不明晰,存在法律风险。
(三)贷款不受信贷监管法规的限制,有违规使用贷款嫌疑。目前表内贷款发放和支付需严格执行监管部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如受托支付、实贷实付、T+1、测算资金需求量等。但是,理财委托贷款使本应在表内发放的贷款转至表外发放,达到规避信贷监管法规的目的。如某《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和置换存量融资”,提款方式为:“贷款已经划出受托人账户并达到借款人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发放贷款,借款人已经提款”。这类贷款支付方式实为自主支付,无支付时间限制、不测算资金需求量,银行对这类贷款投向和用途不像表内贷款管理那么严格,而且借款人无需提供资金使用证明,贷款资金走向难以监控,极易流向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规定的行业。
(四)企业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而变相发放贷款,规避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诸多限制。《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在实际操作中,一年及以下委托贷款,企业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一年以上委托贷款,企业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因属于投资行为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约束,投向受到公司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种限制,上市公司还需对此进行信息披露;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受上述诸多要求的限制,在会计核算中可在“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资金对外运作的风险。因此,企业有购买理财产品的冲动。
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引导“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随着筹资企业和投资企业需求不断增加、业务的不断创新,由理财产品带来的表外融资性业务越来越成为当前“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部分,同时也反映了银行从单一的传统信贷业务向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进行转型,监管部门应审时度势,既要防范“影子银行”业务过度增长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又要引导“影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促进银行改革和转型的积极力量。
(二)制定监管法规来规范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代表的表外融资性业务。当前理财产品研发和销售的火爆,反映市场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旺盛,因此对于由发行理财衍生出的表外融资性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不能强行禁止、堵截,须通过疏通、规范来解决合规性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引导表外融资性业务发展,如提出发展各类型表外融资业务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制定风险监管指标、表外融资参照表内贷款管理、要求银行计提风险资本等。
(三)要求表外融资性业务遵守信贷监管政策。表外融资性业务实质上作为信贷业务,其作用也是为企业筹集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这类业务应纳入银行综合授信体系管理、整体风险控制范畴,并遵守各类信贷监管规定,杜绝银行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存在监管空白地带的情况,防止新的金融风险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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