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详细说明

职场顾问 2023-04-21 17:58:40   点击量 : 10017  

作者 : 职场小助手

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详细说明

操作方法

01兼营:主要是纳税人从事两种的经营活动,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营了不同税率的劳务,二是,经营一种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

02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第二种模式很像即经营一种应税劳务同时经营非应税劳务,同时混合销售的范围和从事行业一般为两个以上,多余兼营行业。

03其中兼营的两种劳务活动都是适用于增值税的,主要是第二种中的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比较相似,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叫法,兼营的一般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的一般称为涉及非应税劳务。

04另外,兼营非应税劳务在纳税时要缴纳货物税和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而涉及非应税劳务则是销售出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值的总和。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是什么?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1、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2、在实务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如下:

1、开发票时填写的信息不同

混合销售需要在申报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企业的凭证,索取申报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而兼营行为为其提供开监理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兼营行为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税务发票系统里面查到了这家企业的发票代码不同,就可以查询到这家企业的进销项发票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了。

2、职责不同

混合销售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兼营行为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目的不同

混合销售就是把产品卖好,让产品好卖营销策略主要目的是了解产品的潜在市场和销售量,以及竞争对手的产品信息。只有对掌握了市场需求,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失误,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而兼营行为面临的是一个动态的市场环境,为实现企业既定的营销目标,营销策略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决策的目标。

-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兼营与混合销售如何能更好地区分,老师归纳了以下三点:
1.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同一项销售行为,而在该项销售行为中是既包括了销售行为又包括了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纳税人他们所经营的范围包括两种业务,有销售业务,也有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业务,但是两者是独立的,不能作为“一”项业务看待。
2.购买者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由于销售行为是同一项,使得该种销售行为也就只有一个购买者,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都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其经营的是两种独立的业务,使得购买者是对应业务而相互独立的,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不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是分开的,故一般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者。
3.征收的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对其销售行为一般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增值税,要么营业税。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故分开征收,独立核算,对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综合来看,混合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一”,而兼营行为符合三个“两”。为更好理解这三个方面,在此再举个例子进行分析说明。比如A公司销售空调,在2011年5月销售给B公司空调,并负责安装。这个例子中,销售与安装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有同一个购买者B公司,只征收一种税——增值税,故这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若是将该例子改为,销售给B公司空调,对C公司提供了安装服务,则这就是兼营行为了,因为两项业务独立,销售货物的购买者是B公司,安装这项劳务的购买者是C公司,对从B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增值税,而对从C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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