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抚养费过高会要求降低吗?

离婚 2024-03-16 17:20:53   点击量 : 6837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协议离婚抚养费过高会要求降低吗?

一、离婚后再婚抚养费过高会请求降低吗?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会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会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二、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一)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二)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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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吗?

咱先说一下呀,这个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已经判了,如果没有其他情况的话,这个可能也可以作为以后案件处理的一种依据了。

先来说一下这个事儿哈。

此事发生在四川绵阳,男子和妻子由于感情不和选择离婚,孩子跟着男子,前妻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好景不长,男子身体出现问题,工作薪资下降,男子向法院申请,要求前妻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在当地法院审理此事后,男子由于身体原因,收入降低,并且孩子长大,开销增加,生活相对困难,为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法院酌情确定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院是这么解释的: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中,要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及最终追求,在其他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未成年人利益应当处于更为优先的位置。

这件事为何会上热搜呢?怎么看这件事哈?

1、离婚协议是可以随便“毁”的吗?

这个所谓的离婚协议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民事协议,要知道当事人自己达成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如果这个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协议期间内当事人都能够履行协议,那么该协议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并被执行的。

但是这件事情中,这个抚养费主要是关于孩子的,男方身体出现问题,工作薪资下降,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时,法院依法支持孩子主张,应该是基于儿童权益的必要保障。应该可以说是这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当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如果是性别换一下,讨论会这么热烈吗?

其实我们觉得,如果这个孩子是跟着母亲的,同样的事情,很多人都会直接给,毕竟是为了孩子,而且就是闹到了法院,咱也说这个事情的关注点,也不会是“男方想毁离婚协议”,可能更多人都会支持法院的这个判决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离婚虽然是大人的事情,但是我们觉得大家应该多为孩子考虑考虑,不要为了置气,让孩子难受,而且最好是在离婚时候,规定好了,不要到了后面不好办,相互扯皮、伤害,让矛盾升级。

离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可以吗?

一、 离婚 双方共同 抚养 孩子可以吗? 根据 婚姻法 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 二、 离婚协议 中 抚养费 过高可以起诉吗?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调低抚养费, 根据规定,子女抚育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或者 同居关系 解除后就子女抚育费的约定过高,明显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而且又没有提供对方的收入证明的,个人认为可以按照《 合同法 》的公平原则予以调减。 如果双方就抚养费用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调解协商或者 诉讼 解决。 抚养费的减免,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子女抚养费 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 抚养权 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1、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了孩子和房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 、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双方虽然离婚,但是作为孩子的合法 监护人 ,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权力和义务,如果双方就 孩子抚养权 的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抚养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依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吗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法定方式。一种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到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手续另一种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因为现在的婚姻登记信息尚未达到全国联网,因此如果要登记离婚的话,只能回到夫妻登记 结婚 的民政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是 诉讼离婚 的话,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确认 管辖 法院。被告人如果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多,该地为法律所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在当地 起诉离婚 。 司法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抚养权归属,在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现在离婚,一般都是有了孩子,继而产生各种生活问题,所以才会离婚,所以大部分离婚都涉及到抚养权。抚养权通常来说都是归属于一方所有的,但是也存在轮流抚养的情形,当事人如果申请共同抚养的,法院应该支持。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抚养费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抚养费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抚养费,离婚是一件很让人感到难过的事情,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不具有抚养权一方也要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下面是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抚养费。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抚养费1   再婚后生活压力大,能降低抚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再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孩子能降低抚养费。当事人需要降低抚养费的,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同意的当事人降低抚养费的要求,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降低。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拿出证明自己经济困难希望降低抚养费的证据,法院查实后,会判决降低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抚养费2    一、离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难可以减少抚养费吗

  1、可以就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但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2、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4、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5、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吗

  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是因为上述协议和判决中的原定数额,是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2、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

  (1)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2)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

  (3)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现在母亲收入低,父亲收入高,父亲又有担负能力,因此他提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法院判决正确。

  再婚有孩子能不能降低抚养费3    一、离婚后再婚抚养费过高可以请求降低吗?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二、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育费

  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一 )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二)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四)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

  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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