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正常吗

劳动法常识 2024-06-21 17:49:30   点击量 : 8285  

作者 : 网络

一、试用期三个月正常吗

试用期为期三个月确实属于常态。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长大于等于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其试用期的时长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长介于一年至三年之间的,其试用期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对于签订的是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其试用期则需要控制在六个月以内。

因此,只要您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定期限,那么该试用期时长便具备了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员工试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吗

依照我国第三十八条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企业或雇主在录用员工后都需于约定试用期内即刻为他们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否则将触犯该法条,引发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员工享有随时单方面解约该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作为对自身权益损失的补偿。

其次,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利通过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信访举报材料的方式,强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自任职之日开始的所有此前欠缺的社会保险费。

而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不仅会对此类案件进行逐一核查,更会依法收取相应比例的滞纳金作为惩戒和追偿。

最后,倘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遭遇重大疾病或者工伤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由此引致额外的巨额赔偿费用时,这笔款项则应全权由用人单位无条件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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