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由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以上就是生活常识网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并不会影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要求其在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赔偿的权利。您可以在生活常识网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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