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1、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2、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由合同的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产生于不同阶段,是不能共用的,在合同订立阶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生活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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