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民法典分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一、民法典分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约定了分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付款方违约后,收款方可以同时主张分期利息和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在于什么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付款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并且双方有约定违约金和分期利息的。付款一方违约后,收款方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最高法院
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的。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利息和违约金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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