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文化教育 2023-02-27 13:55:36   点击量 : 9584  

作者 : 文学社

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

每个国家、每个行业都有表彰奖励的制度规定,通常大家熟知的是军队奖励,立战功、佩勋章,是一名战士无上的荣誉,极大地激发了战士的荣誉感。其实,公务员队伍里同样也有奖励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务员,同样也可以记功挂奖章。今天,漫谈君就普及一下公务员奖励方面的知识。

公务员奖励遵循的原则《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奖励哪些人: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具体原则: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集体奖励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哪些情况能获得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公务员的奖励范围设定比较宽泛,不管你是哪个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只要你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敢于担当,做出了成绩,都能获得国家的奖励。

公务员奖励的分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请注意以下的表述: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据漫谈君所在单位的情况,日常工作有成绩,一般可以给予嘉奖,一年中大概有七分之一的人员可以获得嘉奖。符合嘉奖条件的人员中,大约十分之一有较大贡献,就可以进入记功的行列。至于一等功、二等功,必须要做出一般人难以做出的贡献,比如查缉毒品,且需要较高层级的审批才能获得。

三等功奖章

举个例子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不同等级的记功标准,漫谈君以某垂直管理系统为例说明。

个人查办补缴税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记一等功。查获伪造货币16万张以上,记一等功。查获追缴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24件、三级文物72件以上的,记一等功。

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比如,抗洪抢险纪念章、抗击疫情工作纪念章,等等。这些特殊领域重大工作的纪念章意义非同一般,值得获得者一辈子珍藏。

一般而言,嘉奖和记三等功这两种奖励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每年都会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自动获得个人嘉奖一次,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自动记三等功一次。当然,不是说只有考核优秀才能获得嘉奖和记功,每年都会有部分名额下给各单位,经过评选一样能够获得奖励。同时,三等功以上就会颁发奖章。

奖励奖金标准国家层面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各地各系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制定。举个某系统的例子吧,2018年起,调整标准为:个人嘉奖1500元、三等功3000元、二等功6000元、一等功12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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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

 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奖励的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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