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有几种(快递有几种?)

生活资讯 2023-04-02 00:38:14   点击量 : 14406  

作者 : 生活资讯通

快递有几种(快递有几种)

快递有几种

目前我国快递业分为以下四类:

一、外资快递:

包括联邦快递、敦豪、天地快运、联合包裹、高保物流等,外资快递企业具有丰富的经验、雄厚的资金以及发达的全球网络。

二、国有快递:

包括中国邮政、民航快递、中铁快运等,国有快递企业依靠其背景优势和完善的国内网络而在国内快递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三、大型民营快递:

包括顺丰速运、宅急送、申通快递等,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在局部市场站稳脚跟后,已逐步向全国扩张。

四、小型民营快递:

这类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但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经营特定区域的同城快递和省内快递业务。

快递有几种?

目前我国快递业企业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外资快递企业,包括联邦快递(FEDEX)、敦豪(DHL)、天地快运(TNT)、联合包裹(UPS)、高保物流(GLEX)等,外资快递企业具有丰富的经验、雄厚的资金以及发达的全球网络。第二类是国有快递企业,包括中国邮政(EMS)、民航快递(CAE)、中铁快运(CRE)等,国有快递企业依靠其背景优势和完善的国内网络而在国内快递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第三类是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包括顺丰速运、宅急送、申通快递等,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在局部市场站稳脚跟后,已逐步向全国扩张。第四类是小型民营快递企业,这类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但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经营特定区域的同城快递和省内快递业务。

快递投递有几种方式

近日,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国标”)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悄然发布。此次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
投递方式的分类细化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国标在“投递次数”有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
“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旻补充说。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根据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则包含了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
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
电商平台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新国标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这是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这个好理解,就是通过快递公司的官方电话、网站、App等途径下单。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场景相对更为复杂,新国标共划分为三类:
1.由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主体应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前约定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将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2.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多样化、差异化快递服务,供消费者选择的,宜满足以下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明快递服务主体的品牌、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包装类别等信息,供消费者选择;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分别展示商品价格和快递服务产品价格。
3.经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快递服务的,参照“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相关规要求执行。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新国标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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