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自主就业是什么意思
退伍军人自主就业是什么意思
退伍军人自主就业指服完常备役或预备役之后,退伍离开军队,恢复一般公民身份,至社会自己主动选择工作。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自主就业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或者是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包括: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标准如下:
1.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即4500元*服现役年限。_
2.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
2)*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义务兵和士官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士官按义务兵处理退役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3)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的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发给一性经济补助;服役2个以上的,参照士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退役军人选择安置安排工作后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吗
退役军人选择安置安排工作后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1、根据国家民政部下发的部署文件,对于参加过战役的退伍军人和在原有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需要填写表格统计。对于没有参加过作战的退伍军人,也同样享受部队发放的补贴,只是在数额上有所区别。
2、普通义务兵退伍后部队一次性下发退役金,具体数额由部队进行规定,并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水平和全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及军人的职业特殊性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
3、在部队当兵超过十二年的军人,在退伍后可以选择分配工作。军人退伍一种选择是可以自主择业,由国家民政局给予一定的自主择业费。另一种选择是由国家安置工作,退伍军人的档案在民政局军人安置办,由国家安置工作需要军人的入伍通知书、退伍证书、转业证明以及党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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