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基本特点

生活资讯 2023-08-11 08:45:11   点击量 : 9254  

作者 : 生活资讯通

概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基本特点

概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基本特点

中世纪前期:城市、贸易和文化衰落;国王弱小,封建贵族强;社会契约关系;独特的领主生活方式。

中世纪中后期:城市是工商业者的聚集地,城市的兴起是作为经济中心发展起来的,有的城市甚至没有政治中心;人口增长,城市的复兴;政治上,农村统治城市,城市居民享有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领主是城市的所有者,享有自治权;骑士制度,教会制度。中世纪教会的力量可谓是达到一个很强盛的状态。城市的宗教气息也很浓。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和建筑风格有了其显著的特色。

中古西欧城市有何主要特点?城市的兴起有何意义?

特点:1是在完成了封建制后,社会生产力得到复苏与发展.手工业从庄园经济中分离出来.这是西欧中古城市产生的经济前提和物质基础.2西欧城市不是从过去历史现成地继承下来的,而是获得自由的农奴从新建立起来的.城市兴起的意义:助长了市民阶层的进步,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削弱了教会的控制,降低了对封建贵族的.可以说正是中古西欧的城市,才孕育了近代西方文明.

中国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地位与作用有什么区别

  ⒈城市的兴起

  城市是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中世纪西欧城市的起源,西方有多种理论:罗马城市论,马尔克起源论,市场起源论,庄园起源论,堡垒起源论,各有可取之处.最古老的城市当然是罗马时代留下来的,但多为政治、宗教中心,史家往往称其为主教城市,经济意义不大.

  西欧新兴的城市首先在意大利发展起来,如威尼斯,热那亚,米兰,佛罗伦萨.威尼斯原是拜占廷的属国 ,九世纪独立,在以农业为主的欧洲,它是第一个依赖商业贸易生存的国家.威尼斯与君士但丁堡和穆斯林北非之间开展了兴旺的三角贸易,贩运来自东方的货物.接着热那亚、比萨、那不勒斯等口岸也相继仿效,并进而促进意大利内陆城市米兰、佛罗伦萨的发展.

  但是西欧城市的大量涌现,还是从 11 世纪到 13 世纪这二、三百年间.佛兰德尔地区的城镇布鲁日、根特从英国进口羊毛,形成北欧的工业中心.在莱茵河、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也出现了汉堡、不来梅、卢卑克等城市.在内地的商路上则出现定期大集市,其中以香槟伯爵领地的集市最为有名.

  中世纪西欧城不大,人不多.最大的城市多在南欧,西西里岛的城市巴勒莫盛期据说有三十万人,但这主要是穆斯林奠定的基础.意大利其它有名的城市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人口一般都是十万或更多一些.巴黎 13 世纪人口二十四万,伦敦 12 世纪人口三万, 13 世纪有四万五千人.用今天的标准衡量,那时的伦敦城狭小肮脏,是一个臭气熏天、极易发生火灾的废物堆:木结构的房屋,没有铺垫的街道,有英国唯一的下水道系统,公厕仅有一处.但 12 世纪的伦敦市民却以伦敦为骄傲,认为它光芒四射.

  ⒉西欧城市的地位和特点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一般都兴起于国王或教俗封建主的领地上,他们象对待自己的庄园那样对待城市,行使其领主权.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本意良好的封建领主也不会管理商人的事务,因为封建法律和习惯法并不了解商业问题.何况封建领主极可能借口提供保护而进行勒索.商人们在商业活动中形成了他们自己的商业习惯法,以处理货币与货币交换、债务与破产、契约等事务,所以他们希望有自己的法律、法庭,即希望自己管理他们的城市.由此产生城市与封建主的矛盾和斗争.

  这种斗争有时非常尖锐,甚至发展到武装冲突,如法国的琅城.但一般多是通过经济赎买的办法,从国王或封建主那里取得特许状,从而拥有自治权.每个城市都是一个集体,市民并不拥有个人的权利.这些特许权大致包括人身自由,市民不能成为农奴,农奴到城市一年零一天即为自由人,司法、财政独立等.一些城市市长由国王委任,有不完全的自治权.还有一些城市有市议会,可选举市长或市政官,拥有完全的自治权.更有一些城市,如威尼斯、佛罗伦萨,则成为城市共和国.当然,也有一些小城市依旧服从封建主管辖.一般来说,到中世纪末期,几乎所有的西欧城市都不同程度摆脱了封建束缚.

  与东方城市相比,西欧城市的特点就是其从产生起,即展开了与封建主的斗争,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权,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等职能.中国城市一般首先是政治统治中心,城市与专制统治同心,而西欧城市对封建制度起离心作用.

  西欧城市特点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①西欧政治分裂,法律不统一,大小封建主割据独立,各封建主都是拥有行政司法职能的独立实体,城市援引此例,就象某一领地取得特恩权一样.这种状况不会在大一统的帝国结构中出现,所以,它既不会出现在东方,也不会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②城市往往与王权结盟,取得特许状,以对付当地封建主.③农村公社的传统,市民也组成公社,成为团结斗争的现成组织形式。 ? 古希腊、罗马城市文明的遗产:城市公民群体和公民权的观念,公民大会制度和市议会制度。

中世纪城市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一、中世纪欧洲社会变迁与城市制度的确立 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而言,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变迁主要表现在农业人口的扩展和外移、商 业和工业的蓬勃兴起、教会的改革、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自治的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 城市的兴起和城市自治运动则成为这一时期社会变革最引人注目的表征,“城市运动比任何 其他中世纪运动更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时代的消逝和近代的开端”[1](P407)。“城市”一 词在西方并不陌生,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有早期的城市。但中世纪后期的城市却有着独特 的特征,从而使它与近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紧密相连。这种独特性就在于它不仅是一个市场中 心,还是一个文化中心。更为独特的是,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具有从未有过的自治性,它不仅 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拥有组织城市管理体系的权力。“各类城市的市议会,都 是主权实体;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各自制订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自 行铸币,甚至根据各自需要结成政治联盟、自行宣战或媾和”[2](P174)。正因为如此,中 世纪欧洲城市才成为西方历史上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同样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 产物。“就城市的发展来说,基本的共同原则:这些城市中心源于同一个有原动力的和积极 的 因素,就是贸易”[1](P421)。最初的城市就来源于对从商者的保护,而这种保护的法律依 据往往来自于由国王签署颁发的城市特许状。它是城市获得自治权利的根据。 中世纪城市自治的核心表现就在于它有权制订自己的对内对外制度,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 城市制度。总体而言,当时的城市制度主要包括以保护和促进商业和工业为主体的私法制度 和以城市政治制度为主体的公法制度。从制度层面而言,中世纪城市制度主要有这样一些特 征: 1.世俗性。中世纪城市制度的形成与西方宗教改革有很大关联,西方中世纪宗教改革的特 征之一便是教会与世俗世界的分离。因此,中世纪城市制度一经确立,就力图与教会世界形 成独立的态势,从而形成了这一本质意义上的特征。“城市把自己看成是世俗的政治体,并 不要求自己去适用宗教法律,举行圣礼或宣传宗教教义,而是把那些事务留给教会,这一事 实是其作为西方意义上的城市所具有的一个本质特征”。 2.宗教性。在中世纪,宣誓和结盟是城市建立的普遍仪式,因为“许多城市和城镇是依靠 一种庄严的集体宣誓或一系列誓约而建立起来的,这些誓约是由全体公民为捍卫曾公开向他 们宣读的特许状而作出的”。这种仪式带有明显的宗教性特征。因此,“在各自 依 靠包括宗教宣誓在内的宗教价值或仪式结合起来这一意义上,11、12世纪的新城市和城镇都 是宗教的联合” 3.自治性。中世纪城市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城市本身相对于封建领主的独立,也表现在 城市具有独立管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上,同时还表现为城市市民身份的独立和自我管理。中 世纪城市的自治性,主要表现在(1)政治上的独立自主;(2)城市本身以及同业公会和行会的 自治章程;(3)不受外来干预的法院机关和行政机关;(4)城市有对市民征税的权力,而市民 对外经济交往则免息和免税;(5)市场权利的独立化,即市场属于城市,市议会在很大程度 上剥夺了封建领主对市场的控制和监督权;(6)城市市民与非城市市民的分化。 4.不平衡性。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是一个分崩离析的社会,民族国家还未形成,城市制度 也没有统一性;同时由于各个分散的地区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导致当时各城市的 制度的极端不平衡。当时的欧洲,既存在完全自治的城市共和国,也存在半自治的城市,还 存在局部自治的城市社区。这种不平衡性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则在于贵族 与 人民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 5.多样性。城市制度形成初期,各城市间的制度形成方式形态各异,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 化特征。有的城市自治制度渊源于特许状的签署,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其制度体系;有的城市 则通过宣誓结盟形式宣布摆脱封建领主的统治;许多城市则以暴力方式推翻旧的统治,建立 新的城市共同体,以实现自治。形成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了城市制度的多样化。 6.不稳定性。中世纪后期的欧洲社会是大动荡和大变革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处在 急速发展的启动阶段。因此,旧的社会体制与新的社会体制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强烈碰撞, 双方力量相互消长,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发展态势。城市制度也在这种动荡中频繁变化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当然,这种不稳定性是在整体发展前提下表现出来的。 7.不彻底性。从封建制度中脱离出来的城市制度虽然本质上带有强烈的革命性,但由于传 统发展的惯性作用使其不可能彻底摆脱与封建制度的联系。更为根本的是,当时欧洲的社会 经 济形态并没有资本主义化,因而也不可能造就出完全与近代民族国家制度一样性质的城市制 度。所以,从当时的城市法而言,它“本身并没有,也不可能在中世纪时代完全冲破封建的 樊篱,它还包含着不少封建性质的因素,也还调整着不少封建性质的法律关系” 尽管如此,从法制变革的角度来看,城市制度的确立为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拉响了汽笛 。它表明,旧的法制已成为历史,新的一页正在翻开。在城市制度中,城市法是其核心组成 部分,它为中世纪城市地位的确立,城市制度的顺利运行,尤其是对稳定和促进城市经济和 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它的建立和完善,带动了欧洲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 观念的进步,它为西方法制从传统向现代化过渡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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