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时和什么意思
景泰时和什么意思
景泰时和:
景:景象,气象,代表整个社会风气。
泰:平安。
时:时事,政治。
和:和谐,融洽。
解释:国家平安无纷扰,时政和谐。
近义词:国泰民安、天下太平、歌舞升平、河清海晏。
反义词:兵荒马乱、国弱民穷、国破家亡。
明代皇帝顺序及年号是什么?
明朝年号按时间顺序依次为: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嘉靖、隆庆、万历、泰昌、天启、崇祯,凡十七朝。
明代皇帝的年号如下图。明朝自太祖朱元璋开始,多为一帝一号。故自明朝时,便习惯以年号来称呼皇帝。只有明英宗例外,拥有两个年号正统、天顺。本文列举明朝自1368年建国至1644年灭亡期间的明朝皇帝年号(含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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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年号:
1.顺德。明武宗正德十四年宁王朱宸濠起兵造反时所用年号。
2.义兴。崇祯帝太子朱慈烺之年号。吴三桂拥立为明帝时所建年号,不足一月。后下落不明。
3.东武。怀王朱常清之年号。据《续明纪事本末》记载,桂王朱由榔于1646年继任帝位,但郑成功却在1648年春在南澳岛拥立他为监国。后朱由榔的使节在至1649年到南澳,郑成功奉朔,淮王取消监国及年号,同年去世。
4.定武。韩王朱本鉝之年号。此年号史书多不载,始见于查继佐之《罪惟录》。据孟森考证,应为朱亶塉,系太祖第十九子韩宪王之后。不过大多数史学家认为,朱本鉝本人及定武年号并不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明朝年号
锦衣卫(明朝官署名)详细资料大全
锦衣卫是明朝专有军政蒐集情治单位,前身为明太祖朱元璋设立的“拱卫司”,后改称“亲军都尉府”,统辖仪鸾司,掌管皇帝仪仗和侍卫。洪武十五年(1382年),裁撤亲军都尉府与仪鸾司,改置锦衣卫。
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锦衣卫主要职能为“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从事侦察、逮捕、审问等活动。也有参与收集军情、策反敌将的工作,如在万历韩战中收集了大量的日军军情。其首领称为锦衣卫指挥使,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直接向皇帝负责。可以逮捕任何人,包括皇亲国戚,并进行不公开的审讯。
有明一代,锦衣卫一直存在。延续至1661年南明永历帝的锦衣卫指挥使马吉翔与掌卫事任子信于咒水之难被杀才可说是正式结束长达290年的历史。清朝入关以后,仿效明朝制度,仍然设立锦衣卫。顺治二年(1645年),改称銮仪卫。清朝的锦衣卫仅存在一年。
基本介绍 中文名 :锦衣卫 设立时间 :洪武十五年(1382年) 裁撤时间 :顺治二年(1645年) 性质 :军政特务机构 职能 :侦察、逮捕、审问等 设定原因,机构沿革,明初时期,强化权力,明朝末期,主要职能,侍卫仪仗,侦缉廷杖,军事编制,官职等级,制服配置,蟒袍,飞鱼服,斗牛服,影响评价,历任指挥, 设定原因 朱元璋设定锦衣卫以驾驭不法群臣为目的,《明史·刑法志》记载:“胡惟庸、蓝玉两案,株连且四万。” 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所押囚犯转交刑部审理;同时下令内外狱全部归三法司审理,将锦衣卫废除。明成祖时,锦衣卫又得以恢复,并由北镇抚司专门处理诏狱。明初两代皇帝重用锦衣卫,其后,有明一代,此弊终难去矣。 机构沿革
明初时期
洪武十五年(1382 年),朱元璋设定锦衣卫。初始职能为三项:其一,守卫值宿;其二,侦察与逮捕;其三,典诏狱。此三项职能在一段的时期内并未设立供其稳定实施的制度。 洪武二十年(1387 年),朱元璋认为锦衣卫有滥用职权,依势作宠之态,便此时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将内外刑狱从锦衣卫职责中废除,交由法司处理。 明初,“ 胡蓝之狱” 、“ 郭恒案” 、“空印案” 多有锦衣旗校奉命活跃其间。强化权力
此期锦衣卫的职权有所扩大。一些在朝廷中由宪司负责的事项逐步由锦衣卫处理。镇抚司由卫的下属独立于锦衣卫,权力扩大,可直接向皇帝上奏。 锦衣卫指挥使马顺 正德初期,太监刘瑾操握政权,将心腹布于朝廷各要位上,锦衣卫指挥使石义文也常对刘瑾阿谀奉承。随着刘瑾权势的进一步扩大,锦衣卫不得不依附于东厂,厂卫格局形式发生变化。在由钱宁治理卫事时,锦衣卫权势再一次上升。 明世宗嘉靖时期是锦衣卫权力鼎盛时期。此期的锦衣卫权力程逐步上升趋势,待陆炳执掌卫政之时,锦衣卫权力达到顶峰,卫权甚至超越厂权,东厂亦为之低头俯首。 史书上对隆庆、万历时期的锦衣卫人事变迁少有记载。以万历时期为例:万历初期,朱希孝为锦衣卫指挥使。其对权力的行使可谓规规矩矩,不扩大事态,严格遵守规矩,对事物的处理比较谨慎。万历十年,刘守为锦衣卫都督,其与东厂狼狈为奸,作威作福,虽对锦衣卫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造成了锦衣卫与东厂互利互惠、相互合作的局面。万历后期,神宗久久不理朝政,此时非法羁押、长期监禁的情形普遍存在。此时锦衣卫权力不及东厂之势。明朝末期
锦衣卫权力低于东厂,沦为其附庸。自万历年间,明朝的社会矛盾逐渐加深,朝廷分崩离析,大臣们结党自拥,大太监魏忠贤权倾内外。熹宗初期,刘侨为锦衣卫镇抚司指挥,因为人正直,“不肯献媚,不肯杀人” ,遵纪守法,魏忠贤便借势将其削馆免职。随后,田尔耕投靠魏忠贤,甘愿作其义子。其为人“阴险狡诈”,又因其“缉捕有功”升为锦衣卫都督。 崇祯初期,朱由检虽已拨乱反正,但社会矛盾一时并未消除。此期由董琨治理锦衣卫之事,此人急功近利,必究便被罢免。随后由吴孟明掌管锦衣卫,此人虽公正,但为不阿,行事时总观望东厂之态。崇祯末期,骆养性掌管锦衣卫。 主要职能侍卫仪仗
锦衣卫首先是皇帝的侍卫亲军和仪仗队,由将军、校尉和力士组成。将军初名“天武”,永乐时改称“大汉将军”,选取体貌雄伟、有勇力者充任,作为殿廷卫士。校尉、力士拣选民间身体健康、没有前科的男子充任,校尉掌管卤簿、伞盖,力士举持金鼓、旗帜。 平日里没有朝会活动时,各卫亲军分别值守皇城四门,唯独锦衣卫将军在午门外昼夜守卫,总共100人。午门是宫城的正门,可见锦衣卫地位之高。 皇帝在奉天门(今故宫太和门)御门听政的时候,锦衣卫堂上官一员侍立在御座西侧,负责传旨。锦衣卫将军一百二十九人与千户二人、百户四人,分别守护在丹陛、御道、金水桥以及奉天门广场的各个门前。此外还有锦衣卫校尉五百人,排列在午门内外,负责鸣鞭及执掌仪仗。 每年正旦、冬至、万寿节三大朝会,锦衣卫与其他亲军一起承担侍卫和仪仗职责。仪仗队伍共有四千人余人,其中锦衣卫多达一千五百人。朝会期间距离皇帝最近的就是锦衣卫,随时侍奉左右,听候调遣。 《出警入跸图》中的锦衣卫 每当皇帝因祭祀或巡游而出宫时,锦衣卫也要在驾前扈从。他们有的负责沿途巡视,有的负责在銮跸与京城之间传报讯息,有的在驾旁侍骑,传奏御辇的起落。 《出警入跸图》中的锦衣卫(伞盖下为万历皇帝,红衣者为锦衣卫校尉,著甲扛刀者为锦衣卫大汉将军) 由于具有仪仗队的职能,所以锦衣卫的服饰异常华美。校尉穿的官服因袭了元代礼服的样式,《长安客话》中称其“鹅帽锦衣”,也就是用鹅毛装饰的帽子和颜色亮丽的衣服。每当皇帝祭祀或巡游时,作为侍从的锦衣卫校尉更要身着飞鱼服,腰佩绣春刀。飞鱼服是仅次于蟒袍的隆重礼服,官员到了一定品级才能穿着。绣春刀轻巧短小,除非御赐,否则不能擅自佩戴。景泰年间,锦衣卫指挥使和当值侍卫又获准穿着麒麟服,这是公、侯、伯、驸马才有资格穿的礼服。锦衣卫大汉将军在当值时要穿戴饰以小旗的头盔、对襟的罩甲。盔甲有金盔金甲、红盔红甲和红盔青甲等各种颜色。腰间还要悬挂宫禁金牌和佩刀,手持金瓜或斧钺。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出警入跸图》中能清楚地看到随驾扈从的锦衣卫官军。侦缉廷杖
“巡查缉捕”是锦衣卫区别于其他各朝禁卫军的特殊之处,负责侦缉刑事的锦衣卫机构是南、北镇抚司,其中北镇抚司是洪武十五年添设,专理皇帝钦定案件。成化元年,增铸北镇抚司印信,一切刑狱不必关白本卫。北镇抚司拥有自己的诏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不必经过一般司法机构。 南、北镇抚司下设五个卫所,其统领官称为千户、百户、总旗、小旗,普通军士称为校尉、力士。 廷杖就是把触怒皇帝的大臣拖出午门杖打。负责行刑的就是锦衣卫校尉,监刑的是司礼监太监。受杖官员被扒掉官服,用草绳捆绑,趴在地上,受杖80棍,行刑校尉每5棍一换,共用16人。行刑校尉以司礼监太监的表情动作为下杖轻重的依据:若太监两脚成外八字张开,受刑之人尚能留下一条性命;若太监两脚尖靠拢,受刑之人就要毙命杖下。有明一代共行廷杖500余次,杖毙的大臣达50多人。 作为皇帝的贴身卫队,为了保证皇帝的安全,锦衣卫必须防患于未然。他们于是时时出动,刺探可能威胁皇权、危害朝廷的行为和言论,并捉捕和审讯嫌疑人。他们的这项任务被皇帝特许,并逐渐演变为军事特务的职能。 洪武时期,因为锦衣卫有非法 *** 、虐待囚犯的行为,朱元璋下诏焚毁锦衣卫刑具,废除了他们的这项职能。明成祖朱棣登基之后,恢复了锦衣卫的所有权力,并有所加强。他设定了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可以直接逮捕和拷问犯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些司法机关无权过问。明宪宗成化年间又增铸了北镇抚司印信,一切刑狱专呈皇帝,毋须通过指挥使转达,使锦衣卫北镇抚司成为皇帝直辖的司法机构,权力达到极致。负责侦察、缉捕的锦衣卫官校称为“缇骑”。由于权力缺乏限制,他们为了邀功请赏而罗织罪名,不择手段地扩大牵连范围,制造的冤假错案不胜枚举。 左锦衣卫校尉金牌;右.锦衣卫指挥使腰牌 军事编制 明初军制为“卫”和“所”,每卫辖正规军士约五千人,其下设所,分为千户所和百户所,京城的禁卫军所辖卫所为四十八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改革禁卫军,建立了十二个亲军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锦衣卫”。 绣春刀 官职等级 指挥使一人,正三品; 锦衣卫飞鱼服实物图 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 指挥佥事二人,正四品; 镇抚使二人,从四品; 十四所千户十四人,正五品; 副千户,从五品; 百户,正六品; 试百户,从六品; 总旗,正七品; 小旗,从七品。 下属有将军、校尉、力士,对外有参某某事、校令,另有精通多国语言的翻译(如宪宗朝张渺正)。 制服配置 锦衣卫高级官员有三种服饰:蟒服、飞鱼服和斗牛服。蟒袍
蟒袍是一种皇帝的赐服,穿蟒袍要戴玉带。蟒袍与皇帝所穿的龙衮服相似,本不在官服之列,而是明朝内使监宦官、宰辅蒙恩特赏的赐服。获得这类赐服被认为是极大的荣宠。 明《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二说:“蟒衣如像龙之服,与至尊所御袍相肖,但减一爪耳。” 《明史·舆服志》:“宦官在帝左右必蟒服,……绣蟒于左右,系以鸾带。……次则飞鱼……。单蟒面皆斜向,坐蟒则正向,尤贵。又有膝襴者,亦如曳撒,上有蟒补,当膝处横织细云蟒,盖南郊及山陵扈从,便于乘马也。或召对燕见,君臣皆不用袍而用此。第蟒有五爪四爪之分,襴有红、黄之别耳。” 这段记载可知,蟒衣有单蟒,即绣两条行蟒纹于衣襟左右。有坐蟒,即除左右襟两条行蟒外,在前胸后背加正面坐蟒纹,这是尊贵的式样。至于曳撒是一种袍裙式服装,于前胸后背饰蟒纹外,另在袍裙当膝处饰横条式云蟒纹装饰,称为膝襴。飞鱼服
飞鱼 《山海经》:“其状如豚而赤文,服之不雷,可以御兵。”具有神话色彩。 《林邑国记》:“飞鱼身圆,长丈余,羽重沓,翼如胡蝉。”是一种龙头、有翼、鱼尾形的神话动物。 《明史·舆服志》:“嘉靖十六年,群臣朝于驻跸所,兵部尚书张瓒服蟒。帝怒曰:‘尚书二品,何自服蟒’。张瓒对曰:‘所服乃钦赐飞鱼服,鲜明类蟒,非蟒也’”。 飞鱼类蟒,亦有二角。所谓飞鱼纹,是作蟒形而加鱼鳍鱼尾为稍异,非真作飞鱼形。飞鱼纹,《山海经·海外西经》:“龙鱼陵居在其北,状如狸。”因能飞,所以一名飞鱼,头如龙,鱼身一角,服式为衣分上下二截相连,下有分幅,二旁有襞积。 飞鱼服是次于蟒袍的一种隆重服饰。至正德年间,如武弁自参(将)游(击)以下,都得飞鱼服。嘉靖、隆庆年年间,这种服饰也颂及六部大臣及出镇视师大帅等,有赏赐而服者。官员要有一定品级才允许著飞鱼服。斗牛服
明朝赐予一品官员的官服,上绣虬属兽斗牛,故名。 清《渌水亭杂识》卷二:“ 明朝翰林官,五品多借三品服色,讲官破格有赐斗牛服者。” 《明史·舆服志三》:斗牛服与蟒服、飞鱼服,因服装的纹饰,都与皇帝所穿的龙衮服相似,本不在品官服制度之内,而是明朝内使监宦官、宰辅蒙恩特赏的赐服。获得这类赐服被认为是极大的荣宠。斗牛服是次于蟒服、飞鱼服的一种隆重服饰。 《晋书·张华传》:晋惠帝时,广武侯张华见斗牛之间常有紫气,请通晓天文的雷焕去询问,雷焕说是丰城宝剑之精,上彻于天,就让雷焕为丰城令。焕到任,掘狱屋基得一石函,中有双剑,刻题一曰龙泉,一曰太阿。乃一以送华,一以自佩。后张华被杀,剑忽不见。雷焕死后,其子持剑过延平津,船至江中,剑忽跃出,堕水。但见二龙蟠萦有文章,水泯警沸,于是失剑。 《天水冰山录》:著从严嵩家抄没的财产名录,其中有五爪云龙过肩妆花段(缎),各种颜色质料的蟒龙纹衣料。如蟒龙补、过肩蟒龙。蟒、蟒补、过肩蟒、过肩云蟒、百花蟒;斗牛、斗牛补、斗牛过肩、斗牛过肩补;飞鱼、飞鱼补、飞鱼过肩、飞鱼通袖等各式衣、圆领、袍、袄、女衣、女袍、女袄、女披风等成衣和织成衣料,即按照成衣款式的结构裁片排料而织制的服装匹料。明代斗牛服在北京南苑苇子坑明墓、南京太平门外板仓村明墓、广州郊区明墓均有实物发现。 影响评价 由于锦衣卫是由皇帝直接管辖,朝中的其他官员根本无法对他们干扰,因而使得锦衣卫可以处理牵扯朝廷官员的大案,并直接呈送皇帝。所以,朝中官员多畏惧锦衣卫。但是,锦衣卫的刑讯范围只针对官员士大夫,所以一般不会审讯以及捉拿普通百姓。普通的百姓刑、民事案件只通过正常的司法进行处理。 洪武时期,因为锦衣卫有非法 *** 、虐待囚犯的行为,朱元璋下诏焚毁锦衣卫刑具,废除了他们的这项职能。明成祖朱棣登基之后,恢复了锦衣卫的所有权力,并有所加强。他设定了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可以直接逮捕和拷问犯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些司法机关无权过问。明宪宗成化年间又增铸了北镇抚司印信,一切刑狱专呈皇帝,毋须通过指挥使转达,使锦衣卫北镇抚司成为皇帝直辖的司法机构,权力达到极致。 负责侦察、缉捕的锦衣卫官校称为“缇骑”。由于权力缺乏限制,他们为了邀功请赏而罗织罪名,不择手段地扩大牵连范围,制造的冤假错案不胜枚举。 另外,锦衣卫拥有特权,无形中令他们可胡作非为、贪赃枉法而又得到了皇帝的“屏障”保护,造成了社会的混乱不堪。所以说,明之亡于厂卫,是间接引起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历任指挥 第一任指挥使在历史上没有明文记载,不过有锦衣卫指挥使名分的第一人是毛骧,毛骧制造了胡惟庸死后的牵连大案,最后自己也被朱元璋为了平息众怒而杀头。 锦衣卫印 第二任是蒋瓛,历史上蓝玉谋反的罪证就是他秘密禀告朱元璋的,蓝玉案之后也被朱元璋赐死。此后到建文时代都没有常设。 第三任是明成祖时的纪纲,永乐十三年(1415年),他将《永乐大典》总裁官解缙置于雪地冻死。永乐十四年(1416年)因为支持汉王夺嫡被杀。 明英宗时,锦衣卫指挥使是刘勉和徐恭,《明史》记载他们“皆谨饬”。王振上位后,提拔亲信马顺作了锦衣卫指挥使,明英宗被俘后,作为王党“余孽”被活生生的打死在朝堂上。 明景泰时,卢忠当了指挥使,指挥了一把景泰朝的“金刀案”,扑朔迷离之后,卢忠甚至装疯,一把刀引发的血案被内阁和司礼监联手压了下去。“夺门之变”后的指挥使是逯杲,公然索贿,胡乱按罪,被准备谋反的曹吉祥的侄子曹钦发现了无间身份后砍了,为事业献身。接任的是门达,也不是好人。明宪宗继位后流放广西。不过天顺朝最出名的指挥使是皇帝的大恩人袁彬,全大明锦衣卫的头头脑脑们摘出来,所有人听过的好话加起来估计也没有给他一个人的多。一朝天子一朝臣,每个皇帝上台锦衣卫都得大清洗一遍,只有他服侍了两代皇帝还都是正牌卫使。去世时官爵为光禄大夫、上柱国、左军都督,为帝国超一品的大员,连母亲和妻子都是一品诰命。另一位在同期做过锦衣卫指挥使的是蒙古人哈铭,他和袁彬是唯二与英宗在“土木之变”后共患难的。还留下一本回忆录《正统临戎录》。 宪宗朝的第一位指挥使是万贵妃的弟弟万通。后继者朱骥持狱公正,风评不错。 弘治朝的牟斌也是个厚道人。 正德朝时,锦衣卫指挥使石文义与张采攀附刘谨,刘瑾倒台后也被处死。接任指挥使的是钱宁,钱宁从小被太监义父“嬖之”。做御前侍卫时更是跟武宗同睡一张床,后来被武宗皇帝亲近江彬扳倒。江彬继任锦衣卫指挥使和武宗皇帝也是“出入豹房,同卧起”,且同时兼管东厂。武宗死后,江彬也被杀。 嘉靖朝锦衣卫指挥使更迭很快,朱宸、骆安、王佐、陈寅都是嘉靖在安陆兴王府的旧部。之后就是陆炳,他是嘉靖奶娘的儿子,而且还于火灾中救过嘉靖的命,居官并无过甚之恶迹,并且对士大夫折节有礼,不曾陷害一人,为朝士所称。明代唯一的以三公兼三孤,中年暴毙。 嘉靖三十九年接任的是朱希忠,他是“靖难”功臣朱能的后人,袭封成国公。 万历朝张居正时代的指挥使是刘守有,他是名臣子弟,出身好。后期是骆思恭,到天启四年,在“移宫案”中出了大力,可惜被魏忠贤陷害。接任指挥使的是田尔耕。 崇祯皇帝继位后完结。接任的是骆思恭的儿子骆养性。之后是吴孟明,缓于害人而急于得贿。盐法的变迁
立法目的的变化:从盐法边计相辅而行到弃边政而专事财政搜刮
明代的盐政立法基本上是承袭宋元旧制,但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那就是在明弘治以前,盐法和边计紧紧相连,盐政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国家对盐业的控制,通过输粮、输米或纳粮米及其他军用物资领取盐引到盐场支盐经销的方式,来解决边疆驻军的吃、穿、用,从而巩固边防。这种盐政边政相结合的政策就是明代创立的“开中制度”。
开中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由山西行省针对军屯和税粮不足供给边地驻军需要时提出的:“大同粮储,自陵县(今山东陵县)远至太和岭(在今山西马邑),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省费而边储充。”〔2〕同年九月,又召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沁阳)、西安、凤翔和临汾等地输粮而与之盐。如输粮至洛阳一石五斗、开封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并给淮浙盐一引;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蒲、解、陕三州三石者,并给解盐一引。〔3〕洪武四年二月,又定淮浙山东中盐例:“商人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4 〕洪武四年五月双从中书省言,募商于延安、庆阳、平凉、宁夏临洮。巩昌纳米七斗、兰县四斗、灵州六斗并于灵州给盐一引。巩昌、临洮、兰县纳米一石五斗、漳县一石八斗、西和二石并于漳倒、西和给盐一引。〔5〕
从上可以看出,开中始于山西,继行于陕西、甘肃地边地,都是为北方和西北的边防服务的,纳粮济边是其目的。后开中又推行于内地的一些军事重镇。永乐即位,因燕都粮乏,曾专门集中在北京诸卫开中,“每引米淮浙三斗,河东二斗,四川一斗五升,听大小官员军民人等皆中,不拘次支给”,〔6〕“惟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 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余悉罢之。”〔7〕几年之后, “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命令诸卫所复召商中盐如故,“他边亦以次渐及奂。”〔8〕以后,除北方和西北诸边外,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福建、四川等许多地方,也都召商纳粮开中,如“洪武十年十月,召商纳米于海南各仓,每引琼州二石,儋州一石八斗,万州一石五斗。”〔9〕
开中有经常性和临时性之分。经常性的开中主要是弥补边疆地区军屯之不足,而临时性的开中则依据战事的有无来进行。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东至辽蓟、西至甘肃的所谓“九边”之地,以及福建、广东、海南、云南、贵州等地,均为明代辽阔疆域的边防。这些地方路途遥远,道路奇岖,运送军用物资,不仅需要征用大量的运夫,而且要花费不少的路费盘缠,对于政府而言,实在不想背上这个沉重的包袱。于是,明代统治者就将这个包袱转嫁给盐商,通过开中制度这种形式,将盐政与边政有机地结合起来。
明代的开中制度确实有其值得注意的特点。“商人自募民塞下,得粟以输边……兵卒就地受粟,无私籴之扰……不烦转运,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者”,〔10〕这段文字就点明了“盐政修而边政与之修的特点,而且”贾人子以积粟为利,各自设堡伍,募众督耕……屯田之兴,于斯为盛“,促进了商屯的发展,商屯的发展,又有利于巩固边防:”坻京露积,士饱马腾,无枵腹之忧也……胡马不窥于长城,无蹂躏之扰也“〔11〕。总之,实行开中纳粮制度,”商利而民亦利,国足而边亦足,称美善矣〔12〕“。从开中的地点主要在边防及内地军事重镇以及纳粮纳米粟等军事物资换取盐引的情形看,开中制度显而易见是为边政服务的,而事实也证明,这种旨在结合盐政与边政的作法在成化、弘治以前是相当成功的。
然而,开中制的成功也伴随着破坏。到成化、弘治时,开中制度在权贵势要及各色人等奏讨占窝、垄断开中、多支夹带、贩卖私盐的破坏下,基本上实行不下去了。而且政府亦推行户口食盐制,在相当程度上占去了中盐商人的销售市场和所能取得的货源,更加促使这一制度的难以为继。开中制度面临:召籴、报中、输纳、守支、取赢、市易等六难,”有此六难,正引盐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余盐以佐之。余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巨万,无益军需,“〔13〕”不以开边而以解部“就反映出明政府改变盐法的导向。正课壅积,直接影响到明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为”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策“〔14〕。而明代从宪宗成化以后,”内府供用日繁“,〔15〕”光禄岁供增数十倍,诸方织作,务为新巧,斋醮日费数万,太仓所储不足饷战士,而内府取入,动四五十万。宗藩贵戚之求土田,夺盐利者亦数千万计“。〔16〕盐税锐减而开支增多,因而国库日渐枯竭。到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全国已陷入”民日贫,财日匮“的窘困局面。为解决财政赤字,明政府就打盐课的主意,起用叶淇,实行盐法变革,一改盐政边政相结合的政策,而以食盐专卖为搜括财政的手段,从而使明代盐法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
以食盐专卖为财政搜刮的手段,在叶淇变法前是通过提高盐粮交换比例加重纳米数量来实现的,而在叶淇变法后是通过提高引价来实现的。叶淇变法的内容实即将本色(粮食)中盐变为纳折色(银两),这样明政府就可以通过提高引价来增加财政收入。开中纳米之初,每小引纳米一斗二升五合(粟二斗五升),值银一钱二分五厘,变法后每引纳银三四钱,以价值而论,即视国初米值增加一倍半至两倍多。当时的银价昂贵,米价又视国初大贱,如按一石粟值银二钱或一石米合银四钱计(一引纳米一斗二升五合合银五分),每引实收银三四钱,可合米七斗五升至一石,两相比较可增收米五倍至七倍。”粟贵征粟,粟贱征银“,明政府不再着眼于巩固边防开发边疆,而是致力于充实国库,增加帑银。这种政策上的变化,是明代盐法变迁的一大轨迹。 盐业专卖的变化:由官方卖到商专卖
食盐官专卖制在明代万历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以前,一直是政府控制盐业、搜括盐赋的手段。经过袁世振的变革,结束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盐业官专卖制,建立起盐业商专卖的制度,成为中国盐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明代盐业官专卖表现在对盐业的生产、销售的严格控制、管理上。早在明太祖时,就设置了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两浙都转运盐司、长芦河东二都转运盐使司及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山东福建都转运盐使司及灵州盐课提举司、四川茶盐都转运司、云南盐课提举司等。明成祖永乐五年九月又在交耻设盐课提举司,后因交耻丢失乃罢。都转运盐使司下管分司、批验所、盐场。都转运盐使司的长官为都转运使,盐课提举司的长官为提举。都转运盐使司、提举司为省级盐业经济的总领,其上司户部为中央领导机构,而盐课司、盐仓、批验所是盐业经济的基层单位,它直接控制和监督着灶户的生产和盐课的征收。这样,明代主要产盐场地都相应地设置了盐业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盐业的产、供、销,这正是明代盐业官专卖的具体表现。
为了保证食盐官专卖制的实行,明政府对灶户有一套严格控制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如洪武初期,“沿海灶丁,以附近有丁产者充之,免其杂徭,给以草荡”。〔17〕灶户来源大部分是从各州县的民户中佥派的,如长芦运司,“明初创立盐法,设司于仓州,置场于近海,编户于州县。〔18〕河东运司,”明初于蒲、解等州县编审盐户八千五百八十五户“〔19〕。一旦沦为灶户,便要世代充任,不可随便脱籍。为了保证灶户的数目不致减少,政府对灶户定期清查佥补,如”山东旧例每十年编审,两分司官遍历各场,督率官攒佥报户丁,以三等九则办课。“〔20〕不仅如此,政府发给灶户的生产资料各有定数,规定灶丁的盐课各有定额。”国初立法,聚团公煎,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又置有稽煎、稽买、稽卖等簿挈“。〔21〕可见灶盐从生产到买卖,都要经过官府的严格检查并记录在案。灶户在完成盐课后所煎剩余盐,政府也可以低价支付的方式收为国有,如正统二年规定:”两淮、两浙贫难盐丁,除原额盐课照旧,其有余盐不许私卖,俱收贮本场……每一小引官给米麦二斗,“〔22〕这就是为了把全部的盐货产品纳入官盐运销的轨道,如有灶户胆敢私卖余盐则当严惩:”各场灶丁除正额盐外,将余盐夹带出场及货卖者,绞“,而且还牵连其他人,”百夫长知情容纵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充军“〔23〕。
为行官盐,明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严禁私盐的存在。洪武初年所定的《盐引条例》就规定:”守御官吏巡获私盐犯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官。常人捉获者,赏银一十两,仍追究是何场分所卖,依律处断。凡起运官盐每引四百斤带耗盐一十斤为二袋,客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经过批验所依数挚制,经过官司俱辨验盐引,如无批验挚制印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如果民权豪势要乘坐无引私盐船只,不代盘验者,发烟瘅充军。有官者依上断罪罢职。凡偷取官运盐货或将沙土插和抵换者,计赃比常盗加一等。如系客商盐货以常盗论。客商将买到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又客商兴贩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卖毕五日内不缴退引者,杖六十。将旧引影射盐货,同私盐论。伪造引者,斩。诸人买食私盐减贩私人罪一等,因而贩卖者绞“,〔24〕可见法律对私盐禁止之严。
至仁宗洪熙五年,又”申夹带私盐禁“:”凡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皆许应捕官军盘拿。“〔25〕九年令各处运司课司,十年令各处总兵镇守及沿海捕盗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设法缉捕私盐。景帝景泰二年八月,户部请申定盐禁。从户部所奏之内容来看,至景泰时,灶丁私卖食盐、官私舟车夹带私盐、盐司官吏批验监掣官受贿徇私舞弊、盐商多支带现象以及起运官盐及商旅卖盐时夹带等仍然存在,所以户部再请申禁。
与禁私盐的同时,明政府还对权贵势要及商人中盐有严格规定。洪武二十七年,禁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宪宗成化二十二年,又令各边开中引领盐粮草,俱不许势要及内外官员家求讨占窝,领价上纳,令巡按御史纠举。孝宗弘治十三年,又令各王府不许奏讨食盐,还不许织造官奏讨引盐,越境货卖。权贵势要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中盐行商,与民争利,如不加禁止,往往会阻挠盐法施行。从明代的盐法来看,开中制的破坏正是由于权贵势要不顾禁令参与其中而导致的。对于商人,明政府通过规定不许他们多中食盐,怕他们操纵盐业市场。如英宗正统九年,禁商人中盐过三千引,宪宗成化四年,禁报中客商引数不许过多,并转卖及包揽,以防止客商多支、卖支以及以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以旧引赁人影射私盐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盐的销售,明代盐法亦有规定。”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丙申,仍定行盐地方,梧州盐于田州、龙州、柳州、南宁、浔州、庆远、思恩、太平鬻卖;广西盐于长沙、宝庆、衡水、永州、全州、道州、桂林鬻卖“。〔26〕淮盐行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及其他地方。其他盐场的销售区域亦有明确的划分。如要变动,得经中央机构的批准,如”弘治九年冬十月丙戌,命以广盐越境鬻于衡、永二府地方“〔27〕,一般情况下是严禁越场卖盐的。如成化三年定越境贩盐罪:”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军民舍俱充军,其经过官司及里邻俱照例问罪。若马快粮船夹带者,一体究治〔28〕“。明政府通过开中制度将盐的生产与销售联系起来,而商人中盐则有一套极为严格的手续,如洪武二十八年:”至是定则例,编置勘合用底薄,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以底薄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29〕商人经营盐业没取得这种资格是不行的。
以上所述各项法律及规定,均为明政府确保盐业官府专卖的措施。尽管这些法规措施不断遭到破坏,并且有的已名存实亡,但这些法规对于开中制的推行和维系无疑起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法规,开中制度是不会延续到明代末期的。
但是,“盖法虽严而用法自有权也”,明政府一系列旨在保证盐业官专卖制的规定,却被余盐这个漏洞撕碎了。由于政府对灶户的待遇一再降低,从而使得灶户甘冒违法而将余盐私卖给商人。这样,余盐就成为私盐之来源。私盐盛行,挤占了正盐的销售市场,使正盐滞销;同时也使盐场的产量受到影响,开中领到盐引的商人,久候难以支到场盐,造成正引的壅积。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成化以后就有“余盐买补”的规定,准许守支各商自己出钱向本场灶户收买余盐,以抵偿未支过盐的正引,或补完正支之不足。开放余盐之禁,允许买补,本意是为了给守支的正盐商人一些好处,提高中盐的积极性。但权贵奸商的买窝卖窝、并包夹带、增重掺私使得余盐之利十之八九落入其手,堵塞了明政府解决余盐的途径。私盐盛行,正引难支难销,从而使得明朝的盐政自正德未至万历中后期出现三次盐引的大壅积。〔30〕第一次淮盐大壅,用小盐之法疏之。第二次大壅,庞尚鹏仿小盐之法而有变通疏通之,这两次疏理,有一些作用,但都没有跳出官专卖制的窠臼,而且两次所用之法对第三次疏理已不奏效。而原户部郎中、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的第三次疏壅之法即纲法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食盐官专卖制向商专卖制的新形式的转变。
关于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的思想及方法,可参见《明代袁世振盐政思想论略》一文《黄冈师专学报》1995.4),本文不再赘述。需要加以讨论的是,何为纲法?为会么纲法的确立意味着商专卖制的确立?
袁世振的纲法,以“正行现引,附销积引”为原则。具体方法是:就是把过去作为运司掣盐批数的单(两淮岁掣十二单,每单包括若干引)改为“纲”。纲是根据盐院“红字簿”,“挨资顺序,刊定一册,分为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整二十万引。以‘圣德超千古凰凤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行旧引者止于收旧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于速新引超掣,而更不贻旧引套搭之害。两不相涉,各得其利。”〔31〕纲法一立,就开了专商垄断、永占引窝之例。纲法之纲字由纲册而来,列入纲册的名单是“挨顺积压(盐引)年月序次,刊为一册”,“以已纳余银已买边引者为先,其纳余银未买边引者次之”,〔32〕然后“换年顺序大字宽行,明白开列……一商不得越次,一引不得紊序”,“淮南自为一册,淮北自为一册”〔33〕。“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到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鹜哉”〔34〕。也就是说,以后只有纲册上有名的人,才得依照册上窝数(所买旧引数)来买新引,才得享有在指定地区(引界)行盐的权利,未据有窝本者即被排斥在圈外。官府把食盐的专卖权委托与某些特定的、得世代相传的商人。从此盐商不再是如过去那样流动可变、得由官府任意招派了。纲法之立,使得灶户折银、官不收盐之制确立起来。不过灶户折银、官不收盐有一个过程。袁世振变法之前,两淮之盐不仅额外余盐例由商人收买,而且有一部分额内正盐随着盐课按引缴银,而不再收纳入仓了,由商人收买。变法之时,无论是新引还是积引,都有很大部分的盐额,官已不收储而由商人自己向灶户去买。熹宗天启元年,只有当年现引尚有一半额盐由官收储给商人,官不收盐,商自买盐的比例再见扩大。天启五年,把淮盐中尚存的三十五余引正色盐也索性一并改征银两,官收之法可能就在这时完全废除。纲法推行的十余年间,一步步地完成了官盐商收的全过程。
纲法作为食盐专卖制度中的一种新的形式,具有划时期的意义。以后清代主要盐区的盐制就是因袭了晚明的这种商专卖制。官府不付本钱,不收商品,只利用封建特权,作为在法理上的“卖盐的主人”,宣布商品专卖,坐得一笔净利。而“专商永久占据引窝,则是明代久已有之的势豪买窝占利状况的继续存在和恶性发展的结果。只是过去的占中卖窝为清议所不容,主张禁革、查办的言论时或有之;实行纲法后,占窝合法化,纲商把所占之引据为‘窝根”,传之子孙,无所忌惮。说穿了,商专卖实质上就是封建政府利用封建特权同一小撮特许商人实行官商分利的商品垄断政策。它和过去相比,就是把给与特殊商人一时性的特许专卖权,变为给与永久性的“世袭专卖权”,〔35〕这种评论是很恰当的。 食盐获取方式的变化:由盐法规定的粮盐物物交换到银(币)物交换
这种由物物交换到银物交换的变化,同时政府盐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叶淇盐法改革相联系的。
着眼于边政盐政结合的开中制度,在叶淇变法之前,商人通过输粮纳米以及其他军用物资来换取盐引,然后持盐引来支盐销售,所以这一阶段食盐的买卖方式是物物交换。明代中后期财政吃紧时,为了攫取更多的收入,改变了边政盐结合的方略,而凭借手中的权力,利用食盐的专卖权大肆搜刮,因而转而采用商人以银来买盐销售的方法,从而使得食盐的买卖方式发生了变化。
开中之初以盐易粮,后来也通过开中以盐交换其他物资。如景泰元年正月壬寅,“先是命召商于密云、隆庆仓中纳淮盐者,每引米八斗、豆五斗或草四十束;于古北口中纳者,每引米七斗、豆三斗或草三十五束。至是,以价高遂损之,其于密云、隆庆仓中纳者,米、豆俱减一斗,草减十束;古北口中纳者,米减五升,豆减一斗,草减十束”〔36〕,以草、豆中盐。正统三年(1438年)起因宁夏边军缺马,几次召商纳马中盐(上等马一匹百引至一百二十引;中等马一匹八十至一百引),景泰和成化时亦许军民纳马中盐;成化九年(1473)以河东盐五十万引换山西阳城所产之铁五百斤,给陕西都司所属卫所支用;正统九年又纳布中盐,山东每引折纳棉布一匹运赴登州,备辽东支用,另外宣德时还有为官府运茶而支给盐引的。盐引成了与多种实物相联系的兑换券。不过,开中法就其经常的内容来说,还是着重于以盐易粮,其它的交换都是局部的、一时性的权宜措施。
这种物物交换的方式尽管是为边政服务的,并且粮入引出,引入盐出,不以货币为计价的尺度,而直接规定了粮盐之间的实物交换比率,可以避免通过货币作价时的商人虚估(高抬粮价)之弊,但它毕竟是经济交往中的一个较低层次,就其交换的多次转手而言还是比较麻烦的,商人为得盐引输粮物于边,而后转折回来,到盐场支盐,其间路途手遥远,坎坷荆棘,风餐露宿,备尝艰苦。如“中两淮盐,要输粟检粮到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等地。中两浙盐,要输边至甘肃、延绥、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37〕其中艰难困苦可想而知。不仅如此,商人中盐时运费全由商人自己支付,就等于政府从中加了一层剥削。明人常常赞誉开中法:“国初召商中盐,量纳粮料实边,不烦转运而食自足,谓之飞换”,〔38〕只知“不烦转运”,却只字不言其运费出自商人。宣德九年二月,行在户部员外郎罗通奏:“今运粮赴开平,每军运米一石,又当以骑士护送,计人马资费率以二石七斗至一石,……若商人一人纳米五百石,可当五百军所运,且行粮二百石”,〔39〕就非常明确具体地说明了商人往边塞输粮,其运费高达引价几倍的情况。这几倍的资金投入,限制了商人的经营规模的扩大,限制了盐业的发展。
余盐变为私盐进而私贩成风,一直是明政府最感头痛而又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私盐盛行而法禁无所施,使正当商人多不愿开中官盐。“人得私贩,官盐沮坏,客商少中,无以济边用之急”。〔40〕为改变此种局面,明政府采用“余盐买补”的方法,于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规定:“凡商无盐支给,听其买勤灶之盐,是为余盐之始。”〔41〕此后,在全国各盐区先后实行了余盐开禁,余盐成为私盐合法化。但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冲击下,此种方法仍然不能挽救开中纳案制度。因为余盐增多,官盐更加淤塞,客商中盐者愈少,开中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根本动摇了,必须改弦更张,开中折色制就在此种历史条件下登台亮相。
开中折色制就是将开中纳米粟变为以银解部,它始于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巡抚右都御史刘敷疏请两淮水乡灶课折银,每引纳银三钱五分”。〔42〕成化十九年两浙盐课也许折银,规定“每正盐一引,浙西场银七钱,浙东场银五钱。然未尝著为令也。”〔43〕直到弘治二年(1489年)灶课折银的办法推而广之,令两浙司所属场“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银”、“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44〕与此同时,户部尚书李敏在大同开始实行纳粮折钯,他认为“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合计岁支外,悉令输银”〔45〕,“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46〕因此从李敏始,“北方二税皆折银”。〔47〕弘治四年叶淇为户部尚书,就着手他的“开中折色”的改革。第二年明政府正式命令各地“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48〕规定每引输银三四钱不等。至此“开中折色”制正式确立,也标志着盐业买卖中的银(币)物交换制的形成,这是明代盐法变迁的第三个轨迹。
正如李珂所言“叶淇变法改变了盐商资本的运动形式与周转速度。开中纳银以后,商人资本运动形式从银——粮——盐——银改变为银——盐——银,免去了购粮转输,长途跋涉对盐商的困累,从时空上大大缩小了盐商活动范围,加快了资本周转速度,也使商人节省了长途转输的运费,可以从中抽出一小部分加到引价上去,而且政府也增加了引价收入。开中纳银是封建政府针对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不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它适应了明中后期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49〕为明后期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条件,为清代的官盐商收商销即商专卖制的盐业制度奠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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