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牌过期了怎么续期(临时牌照过期能不能隔几天再去续期?)

生活资讯 2023-04-12 13:50:43   点击量 : 1125  

作者 : 生活资讯通

临牌过期了怎么续期(临时牌照过期能不能隔几天再去续期)

临牌过期了怎么续期

1、在续临时牌照,提前三天即可去车管所办理,携带以下证件,车主身份证、机动车发票以及合格证原件。

2、本地临牌共可以办理三次延期,即21天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间只能在本市内行驶,不能驶出该地区,否则将按照无号牌车辆处理。临时车牌有效期延长手续与初次申请临牌一样,车主凭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发票、新车合格证、交强险凭证、或进口凭证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大概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成,遇到节假日顺延。

临时牌照过期能不能隔几天再去续期?

不可以,临时牌照过期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重新申领或是使用正式牌照。新车使用临时牌照不得超过15天,车主应及时申请使用正式牌照。 临时号牌包括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号牌、试验用临时号牌、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等4种类型。临时牌照过期必须及时重新申请,每辆车最多可以申领3次临时牌照。如果过期后继续使用,将会面临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的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临时牌照摆放不规范或过期皆可能面临处罚。临时号牌发放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和流程,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材料。 上述材料齐全以后,车管所会凭借车辆的车架号,在公安交管平台的系统内注册登记,因为车架号是唯一的,因此如果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拍摄,一样要受罚。

临时号牌快到期了想延长时间都需要什么手续?

临时号牌到期不可以延长,但可以重新办理新的临时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扩展资料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马鞍市人民政府 - 机动车登记规定

新车临牌到期因车管部门原因暂不能续怎么办

车的临时牌过期了可通过如下方式:
一、当事人可连续办理临时牌照。再次办理临时牌照的流程同第一次一张,且次数被限制为3次;
二、办理正式牌照:第一步就是去最近的车管所办理临时牌照;第二步是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三步才能去车管所办理正式牌照。
法律依据:
车的临时牌过期了可通过如下方式:
一、当事人可连续办理临时牌照。再次办理临时牌照的流程同第一次一张,且次数被限制为3次;
二、办理正式牌照:第一步就是去最近的车管所办理临时牌照;第二步是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三步才能去车管所办理正式牌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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