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车辆致人死亡要谁赔偿

事故认定 2023-03-12 21:37:30   点击量 : 4264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代驾车辆致人死亡要谁赔偿

李-星购轿车一辆,从事兴山至宜昌旅客运输。2004年6月23日,李-星临时雇请万*军驾驶该车载客四人自宜昌驶向兴山,行至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由旅客龚一辉替换驾驶,至兴山县境内3l2省道l05KM 970米转弯处,因雨天路滑车速过快,龚一辉处置不当,车辆冲出公路翻入6M下的河滩,乘车人刘-中(武汉市人)死亡,四人受伤。兴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一辉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中家属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

[审判]

兴山县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照武汉市统计信息咨询中心公布的2003年武汉市的相关标准,判决李-星赔偿刘-中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约20万元人民币,超出标准部分请求予以驳回,万*军、龚一辉对被告李-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赔偿责任主体一种意见认为,李-星雇请万*军驾驶车辆,万*军未经雇主同意擅自将车辆委托他人驾驶致使损害事故发生,李-星可不承但事故赔偿责任,由万*军及肇事司机龚一辉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万*军即非车主,又非肇事司机,将车辆委托有驾照的龚一辉代驾,并无不当,万*军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及肇事司机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龚一辉系无偿帮万*军,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李-星及被帮人万*军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星系雇主,万*军系雇员、被帮助人,龚一辉系帮助人,损害事实发生于雇佣过程中,应由李-星承担赔偿责任,万*军未经雇主同意擅自将车交给对车况不熟、技能不可靠的龚一辉驾驶,有重大过错,应对雇主李-星承担连带责任,龚一辉在无偿帮助过程中,在路况不良情况下违章超速驾驶,遇险处置不当,经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构成重大过错,应对被帮助人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裁判时采纳了第四种意见。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责任方式一种意见认为,车主李-星对车辆没有实行有效的管理,万*军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龚一辉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驾驶,遇险采取措施不力,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其中龚一辉为主要过错,李-星、万*军为次要过错,可按过错大小比例分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共同行为致刘-中死亡,应由龚一辉赔偿,李-星、万*军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由雇主李-星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万*军对雇主李-星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人龚一辉对被帮助人万*军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时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一)、雇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其他劳务合同关系,都是用人者通过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增加,在用人劳动过程中其他人受到损害的范围和风险相应增加,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利益、风险、责任应当平衡一致,受益人即雇主应当对受雇人劳动过程中对他人的损害负责。从而,受害人得以公平救济,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请求权。强化雇主的风险责任,也有于于雇主加强有效的管理监督,降低对社会的危险威胁。但是,雇主对雇员的行为负责,不是单纯的“冤有头、债有主”,雇员不能有了保险栓,就可以恣意行为。国家在着眼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雇主的合法权益也应获得当然保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主责任可以合理分担。除受害人自身过错应承担责任外,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就应该对雇主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所谓共同侵权,一般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李-星,因为在雇佣活动中,雇员的劳动实际上是雇主手臂的延长,雇员的行为就是雇主的行为,而不是二者共同的行为。万*军的劳动是通过龚一辉的帮助来实现的,万*军与龚一辉又另外形成无偿帮助关系;龚一辉的行为被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法院可认定其在无偿帮助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帮助人万*军承担连带责任。龚一辉虽为侵权行为人,但不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只有在李-星、万*军未能赔偿的情况下,龚一辉才进入赔偿程序。万*军在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李-星在未予赔偿的情况下万*军则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案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不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而是雇员对雇主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人对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名字为化名)

代驾出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代驾司机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规定为:一般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由代驾的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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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事故责任承担谁来承担责任

关于代驾出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分为四种情况:

(1)无偿代驾: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人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一般情况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当代驾者存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2)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如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代驾:车主事先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书面合同,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赔偿责任由代驾公司承担。

(4)酒店代驾:如酒店提供的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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