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和帮工关系如何认定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和帮工关系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区分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⑴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加工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无偿给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存在如下区别:⑴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⑵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界定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形式,它们的界定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权利义务、劳动报酬等方面有关。
一、劳务关系的界定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按照约定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是独立的劳务提供者,用人单位是劳务接受者,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都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通常是自己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劳务属于服务性质,如咨询、设计、培训等。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时,需要自行承担相关的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用,并且也不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
二、雇佣关系的界定
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雇主,劳动者是雇主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通常是自然人,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年假、带薪休假等。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者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方面。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是独立的劳务提供者,权利和义务由劳务合同约定;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享有法定的劳动权利和福利待遇,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律主观: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合同主体的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但是劳动关系的处于雇佣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比如公司、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而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不同,处于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需要按照口头或合同上的约定提供该有的服务,用工单位也只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在相应的时间向劳务方提供相应的报酬,劳务方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着隶属关系,用工单位也不能管理劳务方,用工单位也没有支配劳务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方与用工单位是存在着隶属关系的,劳动方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完成用人单位的考勤和考核、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需要从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分配的工作、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这就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最明显的区别;,(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的不同,劳务关系一般都是一次性或者特殊性,阶段性的劳动所以当劳务方完成一次性、特殊性或阶段性劳动以后,雇佣方会及时向劳务方结佣,这种结佣方式没有规律性但却具有快速性的特点,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对劳动者的工作采用按月支付的这种有规律、定期的支付方式;,(四)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适用性质上的不同,如果是双方因为劳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话,不管是劳务方还是用人单位之间对事件有纠纷,都是属于是平等主体的双方的纠纷问题,人民法院在遇到这种纠纷的时候会根据民法中的法律法规来对纠纷进行协商调解与解决,而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双方的纠纷而是属于隶属关系的纠纷,在处理这种纠纷的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劳动法来对纠纷进行调整与解决。,一是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四是申请调查取证。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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