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己招保姆属于劳务关系吗(家政服务人员属于劳动关系吗)
业主自己招保姆属于劳务关系吗
一、业主自己招保姆属于劳务关系吗
业主自己招保姆是不是属于劳务关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定,双方建立的关系一般以雇佣关系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业主自己招聘保姆时,双方是否建立劳务关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姆按业主指示从事劳动的,那双方建立的就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如果有法律方面问题需要帮助,读者可以到生活常识网进行咨询。
家政服务人员属于劳动关系吗
法律主观:
家政服务中当事人的关系一般属于劳务关系,该服务的雇主需要支付给雇员劳务报酬,而雇员需要付出劳务。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支付的也是劳动报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保姆与雇主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雇主与保姆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家务服务雇佣关系,不同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发生伤害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只能依据过错原则,来判定双方该承担的责任。
??????通过我国市场上成立的家政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体环境下全体民众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还是越来越好了,平时也就是因为忙于工作,所以家里面的老人和小孩可能才需要保姆来专门照顾的,可是雇主和保姆之间的这种关系有些人比较疑惑的问题是,在我国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
一、雇主和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
??????雇主与保姆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家务服务雇佣关系,不同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发生伤害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只能依据过错原则,来判定双方该承担的责任。
??????雇主与保姆之间,实际上是民事服务合同关系。我们国家把家庭保姆排除在劳动法之外的。很多人以为家庭保姆工作时间受伤,就算工伤,雇主和保姆是劳动关系是错的,这是个误区。
??????雇主与保姆之间产生纠纷,只能算是民事争议。现实中,很多人混淆了这个法律关系,常常用劳动法的一些规定,来看待双方之间的纠纷。而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管你是24小时保姆,还是钟点工。保姆摔伤后雇主要承担责任,必须是雇主有过错。或者保姆因工作而受伤,这是基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保姆其实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才是属于事实的劳动关系的,雇主和保姆之间是属于一种民事服务合同的关系,而且也不见得所有的保姆都是从家政公司当中聘请的,有些保姆也可能就是让老家的朋友找人给介绍的,保姆和雇主之间的这种关系和劳动关系呈现出来的一些特征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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