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放学出车祸,属于校园侵权吗(不属于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

侵权 2023-08-22 10:59:40   点击量 : 13838  

作者 : 网络

提前放学出车祸,属于校园侵权吗

张-闯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10岁。其平时上学、放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偶尔因父母有事,则由其自行坐人力三轮车来往。2006年1月15日下午,因第二天学校要组织期末考试,出于部署考场的需要,学校决定提前一节课放学。放学后,张-闯自行坐人力三轮车回家,途中三轮车意外翻倒,张-闯摔伤,住院治疗。三轮车车主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张-闯父母与学校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案情分析:

本案中,学校在实际放学时间与通常放学时间这段期间内,造成了张-闯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状态的存在,使得张-闯意外受伤有了现实可能性,所以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学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理应预见到这种危害后果可能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其心理态度显然是过失,也就是民法上的过错。因此,本案中,某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张-闯监护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属于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

不属于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未成年出车祸如何处理

一、未成年出车祸如何处理
1、未成年出车祸处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存证据、抢救伤员;
(2)向交通警察报警;
(3)在确保区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上并树立危险标志;
(4)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后续事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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