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该对学生负什么责任

侵权 2023-08-22 10:55:37   点击量 : 14626  

作者 : 网络

学校应该对学生负什么责任

学校应该对学生负什么责任

学校对学生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教育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园安全事故的分类

校园安全事故的主要种类有:

1、不当活动的校园安全事故。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

2、挤压、践踏等校园安全事故。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

3、消防事故。学生取暖、用电、饮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一是侥幸心理严重,导致老化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仍在凑合着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等等。二是消防知识缺乏,大多数师生不会使用灭火器,消防课极少上,发生火情更不知如何处理。三是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学校对学生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学生进行合理的教育等责任。读者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

3、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这种损害事实还应当表现为财产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的支出、护理费的支出、丧葬费的支出,等等。在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损害的损失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中午午饭后,小刘与其他同学嬉闹后从五楼向下快跑至五楼与四楼的楼梯转角处时,踢到准备下楼的小陈致自己摔倒,造成其左肱骨内上髂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肘部钝挫伤伴血肿、左肘部神经损伤。

受伤后,小刘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医嘱左肘关节继续石膏外固定制动至术后2-3周,术后根据伤口愈合情况决定何时拆线,左上肢悬吊于胸前制动,并根据桡骨小头骨骨折位置情况决定治疗方案,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患肢勿过度用力等。

2017年2月19日,小刘因取内固定再次到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

另查明,学校楼梯间均贴有“上下楼梯,靠右行”的警示牌,且小刘和小陈的班主任老师均告知过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经庭审核实,小刘的损失为医疗费6774.68元,续医费29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7300元,残疾赔偿金59220元,交通费225元,检查费146.8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80105.28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刘系年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其对采用跑的方式下楼可能发生危险具有认知。因此,其在与同学嬉闹后不顾安危跑着下楼,系忽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保障,对其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

虽然小陈对于小刘的摔倒主观上无故意,但其在楼梯间逗留,且下楼梯时未注意观察周围危险情况的发生,客观上与小刘自己摔倒有一定关系,具有一定过失,应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虽然对学生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义务,但对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及时救助受伤学生的义务,学校在小刘受伤后未将其及时送医,未充分尽到救助、管理的义务,故应酌情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学生校内摔倒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弄受伤的问题,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及教育部门会对此类事件进行负责。具体来说,学校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加以执行。这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责任:

1、首先,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该对学生的安全负起责任,确保学生在学校内的学习和生活都能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在上课时间和课间休息期间,学校应该设置足够的监管机制,

对学生的行为和动态进行及时的观察和管理。特别是在可能出现危险性较高的场景,例如操场、厕所等地,学校还应该设立专项的监控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2、其次,学校还应该积极推广道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从教育学生自我保护开始,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孩子们的责任心和公民素质,教育孩子们“尊重他人,保护自己”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避免或应对各种安全问题。

3、最后,学校还应该对学生的家长进行及时沟通和宣传,加强家校合作,共同为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更加健康、安全的环境。在学生遭受意外或者安全事故后,

学校除了积极处置事件,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救助外,还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记录资料,为后续措施的制定和责任界定提供依据。

4、总之,学校应该全面负起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责任,在建立有效机制、激励和监管措施等方面下功夫,切实维护学生成长的权益。

对于此类事件,学校应该秉持“先保护学生,保持公正、科学、公开”的原则,尽可能客观地审查和界定双方责任,做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回应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关切和期待。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该负哪些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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