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管辖如何确定
离婚起诉管辖如何确定
一、离婚起诉管辖如何确定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的确立方面,具体情况如下:首先是针对夫妻中的一方已经长期离开夫妇共同生活地点为期超过一年以上,此时如果另外一方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那么该案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其次是关于夫妻双方均已离开夫妇共同生活地点为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情形,在此种状况下无论是哪一方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请求,都应该由对方的常驻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如果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具有稳定的常驻居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在原告提起诉讼之时诉状中所明确表示的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被起诉离婚该怎么办
在面临婚姻关系破裂并遭受到对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时,作为被告方的您通常将会接到来自法院发出的正式传票,这也意味着您已经无法回避这场法律纠纷。
若您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您应当及时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达出您的立场和观点,同时向法官提交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有力证据,因为法官在做出离婚裁决时的核心考虑因素恰恰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真实破灭。
反之,假如您同意离婚,然而对于原告所提出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或者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等方面存在异议,那么您同样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起诉离婚要到哪里去起诉
起诉离婚可以在行为人经常居住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和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离婚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何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如果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起诉离婚在哪里起诉
【法律分析】: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无法调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束婚姻关系。起诉离婚可以在行为人经常居住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和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离婚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何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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