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一方不同意离婚等。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是没有冷静期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制度: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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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在家签的离婚协议有用吗
俩人在家签的离婚协议没有用。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渗冲所以,只有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局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桐喊尘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的,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婚姻中常见的一些协议
所谓协议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在婚内签署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在婚内就财产归属所签订的相关协议。
1、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
对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该类协议类似于契约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一方胁迫、欺诈、威胁等情形的,一般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财产分割协议
对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会视该财产分割协议属附条件协议,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视为该协议没有生效。
如果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前的协议无效,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内财产协议
对于在婚内双方达成的财产归属的协议,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全部或者部分夫妻财产权属的约定,该协议如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权利人的权益,可按照协议认定。
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一、法律不允许 离婚 的情况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 结婚 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不能 协议离婚 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 婚姻登记 处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 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 事实婚姻 ,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关系 ,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 抚养纠纷 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 诉讼 的方式离婚。 通常不允许夫妻离婚的情况都是比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不允许男方 起诉离婚 。而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若是非军人一方想要离婚的话,若未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许离婚的。当然,就算是协议离婚,若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也是不能离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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