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的诉讼费是多少?离婚冷静期发现有小孩了怎么办?
一、离婚官司的诉讼费是多少?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离婚诉讼费:
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
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二、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费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如果不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话,一般在离婚官司当中诉讼费用为十到五十元。一般原告是可以请求由被告进行承担诉讼费用的,具体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情形进行判决确认。如果当事人缴纳了诉讼费用以后撤诉的话,那么只归还诉讼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三、离婚冷静期发现有小孩了怎么办?
离婚冷静期发现有小孩了可以撤回离婚的申请,当然这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不让见孩子的,可以考虑起诉离婚,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存在着离婚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必然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关于解除夫妻关系达成一致的话,就可以向民政部门即将离婚的申请。但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并且离婚冷静期限内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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