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婚姻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离婚证一个月冷静期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 2024-02-04 09:36:14   点击量 : 3960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一、采取婚姻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采取婚姻起诉离婚的流程是:起草离婚起诉状;准备离婚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出诉讼结果。

二、提出离婚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三、离婚诉讼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公民提起的离婚相关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办理离婚证一个月冷静期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只有协议离婚才存在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施行后,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离婚登记后,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正常协议离婚流程:

1、离婚前需要先登记,登记完成后需要等待至少30天才可以领取证件,也就是常说的冷静期。

2、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未同时到场那么就表示放弃离婚申请,此时也就是说最长的时间是60天。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与军人离婚有什么规定,有冷静期吗?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一个月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法院在处理军婚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群众向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若双方都是军人,按照正常的离婚手续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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