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可否直接向债务人索要欠款

离婚 2023-08-22 10:20:12   点击量 : 8053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案情】

肖某与前夫曾共同经营过针织产品。2008年1月8日,肖某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规定双方对外债权中,某公司所欠的9万元货款归肖某所有。后肖某及其前夫告知了公司债权的分割情况。当肖某要求其履行时,被公司以仅同其前夫发生过业务往来,欠条也是以其前夫名义所写,要钱也得由其前夫办理为由拒绝。而其前夫早已离开本地,且不知去向。

【分歧】

就肖某能否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直接向公司索要欠款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理由是从欠款的形成及结果上看,只有肖某前夫与公司才是债权、债务的主体,公司只能对肖某前夫负责,离婚调解书只是肖某与其前夫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肖某可以凭离婚调解书要求公司给付欠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属连带债权,夫或妻均可独立地主张债权,债务人向其中任一人为清偿的行为,即视为对连带债权的清偿。在夫妻离婚时,如果这种对外债权还未实现,就应当进行分割,从而发生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这种转化在性质上属依法对离婚争议财产的重新分配,贯彻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完全可以由法院判决或由当事人以调解协议的形式转让为单独债权。

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肖某已依法分割到了该债权,且肖某及其前夫已经向公司告知了该笔债权已分割给肖某,现公司拒绝偿还,应当属于违约。更何况调解书具有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和法律强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质决定了它对债权主体的变更是强制性变更,不仅对发生变更的债权人之间产生强制变更的效力,也对债务人产生强制变更的效力。袁梅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lihun/49025.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