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这个话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劳动关系的参与者,也就是劳动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的主体范围,与其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前者包括了法人或是组织,例如用人单位这一典型的代表,以及从事体力劳动力产出活动的个体,即劳动者个人;两者之间的联系不仅仅在于金钱财富的交换,即经济关系的层面,更体现在一种繁复的人身关系之上,换言之,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被视为用人单位的内部员工,必须对应遵守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及安排。
反观劳务关系,其参与者则可包含两个地位对等的主体,无论是法人、组织,抑或是公民与法人、组织间的合作,都有可能构成这种关系的各方;在这样的关系中成形的,仅仅只有关于金钱财富的交换,即纯粹的经济关系,无从谈起所谓的人身关系,因此,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须自主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在确定双方关系时所采用的合同形式,以及相应的法律框架,也都大相径庭。
对于劳动关系来说,通常借助劳动合同这一方式加以规范和确认,其法定形式必须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展现出来,同时适用的法律条款便是脍炙人口的《劳动法》;相反地,劳务关系则更多依赖于劳务合同来确立,原则上,其法定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契约,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甚至是非正式的协议,而适用的法律框架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后,还有两种关系在对待方式和稳定性方面的显著差异,这也是它们在特性上的差异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过劳务进厂没到工期扣违约金合法吗
如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依据并无任何合理理由而擅自扣发员工薪资,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严禁非法对劳动者施以罚款。
用人单位若通过这种手段扣押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1)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劳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2)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主体没有特殊限定;(3)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内部的统一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并且劳动者的劳动都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只被看成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劳动者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该用人单位,因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的性质;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都以自己的名义 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确立关系,因而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完成一项工作只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它无法独立存在,并具有一定持续性;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双方的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雇佣者给付报酬,不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劳动者的工作质量与数量给付劳动报酬,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使用者之间实际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即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劳务使用者提供等价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分属不同调整范畴,二者并不冲突。劳务关系并不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再建立劳务关系并不违法,因而只要这一劳务关系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就可以确立,它们是两种独立的关系。
劳动与劳务的区别
劳动与劳务的区别:主体不同。关系不同。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上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两者的联系是:两种关系中,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享有和履行。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单位可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一般16~ 60 周岁之间),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在劳务关系中,其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方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都可以成为劳务关系的一方。而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看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安排。劳动者处于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无论是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前或之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是按约定向用工方提供劳务,用工方也只是按约定向劳务方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用工主体不同;
2、劳动者待遇不同;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
4、用工期限不同;
5、隶属关系不同;
6、适用法律不同;
7、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体现为对外责任和相互责任两个方面。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容易混淆,认定劳务关系注意以下区别: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劳动者受损伤,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伤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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