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如何计算

会计常识 2023-08-03 17:27:41   点击量 : 9984  

作者 : 企业会计通

基础文件:(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公告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税后即焚说:

1.第一点的区分点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时间节点前后。小规模时期购买的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个在理解上不存在问题,没有抵扣进项税,应允许简易征收。

2.第二点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行为,即文件所称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这里要理解的是“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因之前该固定资产用于免税或者按简易办法征收没能进行抵扣的固定资产,即所说“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不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能开具增指数专用发票?

答案是“能”。放弃减税即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kuaijichangshi/53091.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