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收入准则的不足之处(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会计常识 2023-08-03 16:45:24   点击量 : 2570  

作者 : 企业会计通

旧收入准则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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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

今年我们真是“杠上”新收入准则了,汪汪前后其实讲述了很多遍,就不知道大家目前消化的程度了。

今天,我们温故而知新,来和大家聊一聊,我眼中的新旧收入准则的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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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四大变化

官方给出的四大变化如下,之前我们也有聊过。

但除了第一点勉强能明白,2、3、4理解起来确实不容易。通过学习新收入准则,并且结合了2019年年报中已经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公司相关描述,下面我们给出“我眼中的新旧收入准则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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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变化:

收入确认更贴近实际情况,但涉及更多的主观判断

旧收入准则较为简单,对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没有给出具体实务运用的条条框框。而新收入准则更为详细地指出了收入确认的模型以及确认的时点,因此在操作时,也可以更贴近实际情况。

但灵活性的代价就是会融入更多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更容易通过操纵准则,而达到报表数据的某种目的。

比如在判断合同是时段履约,还是时点履约时,具体涉及到的条款,有时候是“言之有理”即可,而很难量化去界定时段还是时点。这也是我们下文中要说的第二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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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变化:时段or时点?

时段履约义务or时点履约义务,个人认为是整个收入准则涉及到专业判断中,最为重要部分之一。

如果是时段履约义务,那么按照履约进度在时段内确认收入,一般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

如果是时点履约义务,则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

时段or时点的不同,会导致收入确认时点前移或后移,对收入确认是否跨期存在影响。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履约义务都属于时点履约,只有满足下述三种条件之一,才属于时段履约: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客户角度出发)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从客户角度出发)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从公司角度出发,因此判断会更严苛)上次我们聊的三个案例,其解说里非常详细地通过说明是否满足上述三者之一,来判断时点or时段履约义务,大家有兴趣可以回戳: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思路是非常值得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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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变化:

对总额法和净额法有更完善的指引

新收入对一些特定交易,都有比较详细的指引。在实务中运用比较广泛,又带有迷惑性的,应该是总额法和净额法了。

有关总额法or净额法,之前我特地写过一篇文章,不过是付费的。当时主要考虑写的时候花费很多心思,因此选择付费。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我这里也简单说说。

首先是捋一捋参与交易的各方,并且识别出谁是主要责任人角色,谁是代理人角色。主要责任人是采用总额法确认;代理人则是采用净额法确认。

那么难点就在于如何识别主要责任人or代理人?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新词汇“控制权评估”,但不用畏惧,其实主要是判断商品转让前,谁真正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

因为原本收入确认的核心,就是控制权的转移。所以我们在发现交易中存在三方的情形时,要考虑在商品转让前,谁真正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

实务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说代销模式、经销商模式,那么代销模式中代销方很可能属于代理人;而经销商模式中,一般有可能是属于主要责任人。

准则中虽然也说了很多判断的指引,但我认为其实更需要把自己带入进去,用逻辑去考虑问题。转让前,“我”是否真正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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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变化:部分合同成本可以资本化

可能是因为部分目前已经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公司,属于房地产等行业,因此合同成本可以资本化这一点,影响是比较普遍的。

我们来看看万科的18年年报中是怎么说的:

这里把佣金作为了合同取得成本,并且予以资本化。而之前对于佣金这块,都是需要在发生的当期费用化的。这点在我看来是真正引起核算较大差异的项目。其余更多是措辞上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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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上述四个是我整体看下来,眼中的新旧收入准则具体四大变化。当然,新旧收入准则之间的不同之处非常多,结合实务总结了上述四点,也欢迎大家补充。

我们对收入准则的探讨,其实也积累了不少篇幅了,今天刚好花时间捋一捋,也方便想学习的朋友,边学习边查阅。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从2007年起,执新的企业的会计准则的单位,不再执行现在的会计制度及各现行的各项会计规定,新准则比原制度的主要变化是:
1.会计核算中引入了公允价值,涉及的准则有: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政府补助.租赁.
2.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冲回,涉及准则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投资性房地产.
上述是主要变化特征.具体见所附明细

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区别

区别是: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了;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收入的确认标准由现行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变成了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客户取得了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新准则的收入确认与收入合同的关联性变得更强;新准则中对合同变更的收入确认给出的规定更加详细;新准则中引入了“履约义务”和“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概念;新准则中就收入的确认时间提供了指引;新准则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基准计量标准是不同的;新准则中单独区分了与合同相关的资产;新准则中对代理收入进行了明确的确定;新准则中确认与计量的标准发生了改变。

会计

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全部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通过记账、算账以及报账等一系列的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会计通常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并且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的活动。具体来说,会计就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以及监督,并且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方法一般是有: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以及会计检查方法。会计的对象指的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资金运动或者是价值运动。会计目标也称为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者是达到的标准,也称作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的反映职能:会计主要是从数量方面来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的情况,通过一定的核算方法,从而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反映职能应该包括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反映,也就是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应该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需要以合法真实的自我凭证为依据,要有完整的并且连续的记录,并且按经济管理的要求,提供系统的数据资料,从而便于全面掌握经济活动情况,考核经济的效果。会计的监督职能:会计的监督主要是利用会计资料以及信息反馈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以控制和指导,包括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会计监督除了货币的监督,还有实物的监督。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比较有什么不同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比较
(一)适用范围的改变
《新规则》与《旧准则》都明确规定,本准则将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然而,根据我国2011年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的划分需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今后将不再对后两者类型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批准设立。也就是说属于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或者转为企业类型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执行《新规则》。
(二)资产相关改变
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要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新准则》中规定,核定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时,以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作为主要依据。有利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
此外,《新准则》中对资产的概念和特征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标注进行了相关调整。同时,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内容也有所增加。详见表1。
(三)收入相关改变
关于收入部分,《新准则》将原有的“财政补助收入”修改为 “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并且对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明确。其一,财政部门拨款强调了“同级”概念,有效规避了对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款的重复计算问题;其二,用“各类财政拨款”代替原有的“各类事业经费”。 扩大了事业单位收入范围,将住房改革、社会保障、基本建设等财政拨款统一纳入了收入范围,使得事业单位收入的内容更完整与全面。
(四)支出相关改变
1、改变了原有事业支出的概念与内容
《新准则》对事业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充,将住房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项目全部纳入其中。同时还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了重新分类,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新准则》还通过新增条文,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对单位的各项支出纳入统一预算,并且对支出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2、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其他支出”
《新准则》在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变了原有的之处分类无法对事业单位支出不足进行全面反映的问题,能够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进行充分且正确的反映。《旧准则》对相关支出的实际核算也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事业单位支出的实际核算出现多种情况,而《新准则》对此也进行了相关改变。
3、重点对支出管理进行了修订
对支出管理更加强调了其特性,即合规性、效益性、真实性和绩效性。《新准则》中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对“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严格执行,《新准则》对支出核算与管理还提出,在事业单位内部应树立成本费用和投入产出意识,以及经济核算观念,要加强“经济核算”,目的是促使事业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新准则》还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了相关补充性规定。
(五)对于事业基金的规定
《新准则》中把“结余”部分拆分成“结余”和“结转”两个方面。另外,《新准则》中第三十一条中,要求事业单位强化事业基金管理,对基金规模严格控制,严守收支平衡,不得出现超出规模的支出。这条规定可以有效的限制事业单位支出规模过大的情况,要求其事业基金能够与单位的年度预算紧密关联,严禁出现支出无度或者基金数量出现负数的情况。这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事业基金对于事业单位的约束作用,强调其与单位年度预算相关联的思想,要求单位管理人员能够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充分体现事业基金的作用。
(六)对于财务报告的修改
《新准则》对于财务报告中的个别项目也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对于之前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一项进行了修改,由于事业单位一般都为非营利性机构,经营的也多为公益事业,因此将该项目修改为“事业成果”。二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管理设定了专项的表格——“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三是“结转”、“绩效考评”等科目新增到财务报表中。四是对于财务报表的分析,取消了过去对于经费自给率的分析计算,而增加了对于单位人均支出的分析比率以及单位预算基金的利用效率比率。
(七)新增设了关于财务监督的相关条例
《新规则》一改过去“重实质,轻监督”的痼疾,单独设立了一章“财务监督”,强调事业单位对于财务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监督的目的以及效果,首次提出接受外部监督的要求,明确建立财务监督体系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对过去准则的一种质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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