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个税怎么处理

会计常识 2023-08-03 16:38:19   点击量 : 9208  

作者 : 企业会计通

补发工资个税怎么处理

补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还是在实际发放当期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我们来看看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对补发工资问题的答复。

问题1:员工7月份补发了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吗?计算进去会导致员工个税偏高。

河北省税务局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问题2: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

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问题3:2020年5月办理编制以后一直没有发工资,2021年1月补发的工资,总共补发了30000多一点的工资,平均每个月不足5000,应该怎样交税?是按照补发工资超过5000的部分进行交税吗?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标准。

补发工资需要交个税吗

法律主观:
1、关于补发工资是否要交税问题如果每个月的工资不超过3500元,不需要报个税;如果超过3500元,按标准报个税,但不会累积计算; 2、 个税的起征点 是3500元,按月征收,工资也是按月发放,一次性补发工资是违法的,具体个税的处理,由公司会计操作,不需要劳动者自己操作; 3、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补发去年的工资怎么交个税

众所周知,我们的工资到一定额度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对于补发,补扣以前年度的工资我们应当怎样扣缴个人所得税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网友问题】
??????我单位是陕西省企业,准备补发2008年和2009年套改工资,人均13000元;同时还要补扣这两年的年金,人均3600元。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年金是否可以作为扣减项?
??????【律师解答】
一、补发工资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的情况,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的政策。
??????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各地也有不同规定,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但陕西省未见对此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可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协商。
二、年金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在补发工资时直接从个人应补发工资中扣除的以前年度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不应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问题所述的补扣年金3600元,不能从补发工资中扣除,补发工资的13000元则视当地是否允许分摊到所补发的所属期中,如果允许分摊则将其加到各月工资中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允许分摊则应将13000元全部计入到所发放的月份中与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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