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联丢失了可以用发票联抵扣吗(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会计常识 2023-08-03 15:35:43   点击量 : 10770  

作者 : 企业会计通

抵扣联丢失了可以用发票联抵扣吗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程序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发票抵扣联丢失的操作办法具体如下: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购房发票不慎丢失,会造成什么后果
1、无法提取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身份证原件和其他需要填写的材料,如果是异地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提交社保个人权益记录一份;
2、影响办理房产证及新房缴税:办理房产证时需要这些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房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房产契税完税凭证、房屋平面图以及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影响办理落户:购房者在办理落户时需要购房者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有些人在买房后想办理户口迁移,记得要保留好购房发票及合同;
4、物业、水电费发票:在房屋交易时需要进行物业交割,有一项需要看该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是否结清,如果丢了影响房屋交易的正常程序。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怎么办

法律主观:

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另外,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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