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有什么区别
财务人员经常问到企业支付的款项是按照劳务报酬扣个税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扣个税呢?两者如何进行区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如何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看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大部分任职受雇人员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很容易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容易有争议的是聘用一些短期用工人员,这类人员往往不会订立书面合同,财务人员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任职受雇关系,那就需要看用工实质。
二、看实质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哪些资料能证明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企业可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用工情况来判断出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提示:区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确定与是否需要取得发票等问题,企业应该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不能因为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或劳务报酬预扣率较高,而人为将劳务报酬的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因为规避社会保险支出而将工资薪金支出改为劳务报酬支出。在判断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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