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视同销售包括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第一、增值税如下行为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将前两项作为一组。两项中均涉及到了“代销”和“货物”。“代”为“代理”属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销”为销售,“货物”是有形动产,也就是代理销售有形动产,既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在这里应视同全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举个例子,比如A为生产西服的一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销售渠道,但该企业找到一家商场B帮其代销西服。B在销售西服的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B在销售西服之后与A企业进行结算。A给B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B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A有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此种情况A和B都视同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视同销售。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第4、5项做为一组。这两项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是企业内部,货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业内部,即“内对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6~8作为一组。该组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既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又可以是从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的去向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内外对外”。
上述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比如上述第2、6、7、8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比如上述第4、5项。
3、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比如上述第3项。
现在回到文章开头提的那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视同销售行为呢?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暂不讨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就是涉及到货物流转的所有环节。如果上述几项情况不视同销售,则增值税链条会发生中断。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延续,则需要对其视同销售。
第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分录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在库商品
收到货款(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转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
视同销售包括哪些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1、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视同销售有哪几种情况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法律依据:《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有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定义是什么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税率按货物的不同有13%和17%两档。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其余六种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不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业务中往往一些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不易确定,这种情况需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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