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根据分居的缘由判断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1)夫妻感情良好,因工作、子女就学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财产共同清偿;
(2)夫妻感情恶化甚至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中断,此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以个人财产单独清偿。
二、夫妻需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帮帮解答:需要。我国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合伙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财产为担保,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后,夫妻双方还应以其各自的财产清偿,直至共同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三、婚前债务婚后夫妻如何承担?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婚后应当由债务人以个人财产单独清偿。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由夫妻共同承担。
关于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法律认定?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
①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间借款是否要偿还?
五、我国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
①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离婚律师对“夫妻债务”的建议:
大多数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实践中,男方通过伪造债务企图让女方减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女方在离婚时应当对男方的此类行为有所防范和对抗。
六、当男方伪造债务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女方利益时,女方可有以下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案件审理前,女方可要求男方对双方无争议的共同债务予以签字确认;审理时,对有争议的债务,向法院另行请求,暂停目前的离婚案件审理,在双方明确争议债务的归属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防止女方因为着急离婚而向男方妥协。
2、请求人民法院帮忙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实践操作中,只有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如存款人用户名或银行账号)时法院方可联网查询。
3、对男方伪造债务的,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有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基于上述规定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极有可能判处伪造债务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要如何处理
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居期间的债务离婚怎么处理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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