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婚姻常识 2023-01-29 04:08:46   点击量 : 3259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女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法定离婚理由的认定

1.重婚的认定

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具体而言,重婚有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外在表象有:当事人相互承认、曰常生活相互称呼;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

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夫或妻的名义签名、陪侍;

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

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等。同时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外在表象可以是包二奶,也可以是姘居。包二奶与姘居都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区别在于前者的女方以从男方取得金钱和物质利益为目的,而后者则没有这种目的,有的甚至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不以夫妻名义;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

必须指出的是,《民法典》上没有明确规定婚外恋、通奸、嫖娼者为离婚理由意义上过错。通奸,是偶尔与婚外异性不动用金钱,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或国家工作人员承诺利用职权帮人办事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

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多次、长时间的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同时又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的行为。

赡养的对象一般指父母、扶养的对象是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配偶、抚养的对象一般指子女。

?夫妻不管是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此时若不能满足离婚的理由,自然也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而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面,法定的离婚理由是不同的。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生活常识网咨询。

法定离婚事由是什么

法定的离婚理由有: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如下:调解无效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hunyin/887.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