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婚姻常识 2023-02-03 13:42:09   点击量 : 6954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离婚登记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离婚登记提交什么证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注意: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领取号码,排队等待)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这个只是问一下,并不实质审查。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的工本费应当在5-10元。各地规定不同。

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离婚登记提交什么证件材料?离婚登记的时候该提交的资料要能够好好的提交,然后按照具体的步骤来完成好它,离婚之前也需要自己去考虑清楚下。离婚登记提交证件资料后也要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时可以来生活常识网找律师帮忙。

离婚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1、如果是协议离婚: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各提交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离婚登记现场由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如果是诉讼离婚: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哪些

第一个证件材料,身份证。如果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本人去民政局办理,同时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民政局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信息。
第二个证件材料,户口本。户口本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属于民政局的管辖范围之内,是属于当地的常住居民。
第三个证件材料,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丢失或者是毁损的,可以先去补办结婚证,到原先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携带本人身份证,可以重新补办结婚证。
第四个证件材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写在离婚协议书当中。
第五个证件材料,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关于照片可以提前准备好,或者是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花费几十元钱由民政局拍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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