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怎么办

婚姻常识 2023-01-28 16:41:20   点击量 : 8939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离婚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如何处理

前夫获得抚养权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

2003年,阿-荣(化名)和小梅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小梅生下孩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小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荣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小梅需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孩送回给阿-荣抚养。

调解离婚后,小梅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于2011年6月11日前将小明送回给阿-荣抚养,小明一直跟随小梅生活至今。2014年9月,小梅以方便小明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梅江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明由其继续抚养。

据小梅讲述,离婚后,小明一直由自己护理,从出生到今都是自己负责小孩的一切,包括孩子出生的接生费用、奶粉钱等。

婚后,自己才知道男方不负责任,无奈之下带着不满周岁的小明一同外出打工、生活。现在,小明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说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她为了小明的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小明。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阿-荣表示,不同意变更小明由小梅抚养。阿-荣认为,小梅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依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导致小明营养不良,身体瘦弱,生长发育水平严重低于同龄儿童水平,且将小明由自己抚养也有利于减轻小梅的经济压力。

诉讼期间,因小明已年满10周岁,梅江法院的办案法官征询了小明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愿由母亲继续抚养,不愿意随父亲阿-荣生活,也不愿意由父母轮流抚养而太受折腾。法院遂作出判决:小明变更由小梅抚养,并由小梅独立承担小明的抚养费。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但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

上述事件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虽协议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小明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但实际上此后,小明一直随小梅共同生活。现*明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梅生活;且小梅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能力。因此,小梅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依法有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后女子不愿送还孩子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确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原则的,案例中孩子已经满十岁,所以孩子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读者

如果两个人离婚了, 女方不给孩子, 怎么办

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 2、抚养权方面,要按照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且在分财产会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 5,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对方的家暴行为属于法定的离婚情节,您可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家暴行为您可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失赔偿主张,要求对方赔偿您的精神损失费。

离婚了可对方不肯把孩子给我,该怎么办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hunyin/570.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