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出轨哪些证据有效
离婚出轨哪些证据有效
一、离婚出轨哪些证据有效
1、离婚出轨这些证据有效:
(1)、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
(3)、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配偶的保证书之类的。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效力
录音证据具备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合法的证人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真实的依据。
可见,要使得录音资料如何做到合法,首先其取得的方式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录音资料本身没有瑕疵且完整。
比如,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被录音的证人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威胁与胁迫。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通过录音设备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原始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离婚时出轨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出轨合法取证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材料,经过查证属实后是有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离婚出轨证据哪些可以用
要明确因出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公有3个要件:1、婚外异性;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重婚”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所收集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他们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认定为“通奸”行为,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通常会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证据可以从9种证据入手收集证据: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以上这4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有另外5种间接证据:5.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6.暧昧短信,取得困难,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7.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8.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9.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三、法院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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