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应该怎样处理
案例:
马某1992年与刘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一个孩子。可是,自1995年以来,马某与一未婚女青年长期通奸,虽经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悔改。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马某提出与妻子离婚。请问,人民法院允许他离婚吗?
评析:
如果马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是应该予以受理的。在司法实践中,称这类案件为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
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一方与他方(第三者),或者他方(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相互发生通奸行为或关系暧昧,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破裂,因此提出的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是十分慎重的。首先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做出准离不准离的决定,支持无过错方,谴责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经查,确有第三者介入的事实,就应该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他们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给予他们严肃处理。
在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问题上,要对具体情况,具体分原。要在实践中,应掌握如下原则:(1)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就应着重做调解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着重做调解离婚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如果调解离婚无效的,则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准予离婚。(2)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准予离婚。(3)对于准予离婚的案件,在财物处理上,要注意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在法律文书上,一般要写明第三者介入的事实,借以在舆论上予以谴责。这种做法,无疑是对无过错一方在法律和道义上的一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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