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第三者介入必须同时具备什么特征
构成第三者介入必须同时具备什么特征
“第三者”和“第三者介入”
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介绍,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叫“第三者介入”。
构成第三者介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有结婚的故意。如果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若无意图与对方结婚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目的,没有与其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则不存在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问题,其行为只不过是玩弄对方而已。
第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包括拥抱、接吻等动作,乃至通奸、姘居等行为。
第三,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打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多年,积怨很深,互有成见;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如冤家仇人,互相敌视,互相嫌恶,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第三者介入”离婚纠纷如何处理李-君律师指出,“第三者介入”离婚纠纷,一般有这么几种解决方法。
首先是查清第三者介入的客观事实,查清第三者的婚姻状况,个人经历,一贯表现与对方的关系深度,教育第三者终止关系;建议行政机关严肃处理和调动第三者或有过错一方的工作,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
其次,若双方婚前基础和婚后感情均好,第三者介入行为的发生是有过错一方遗弃妻子,另结新欢,这属喜新厌旧,应做调解和好工作,可判决不准离婚。若双方是由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夫妻常吵打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在未离婚前,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死亡”婚姻,可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对知错不改的,构成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组织按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第三者的处理更为重要。
第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好,关系融洽,过错一方喜新厌旧,但在主观上无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存在恢复和好的可能性。客观上,第三者已主动断绝关系,夫妻双方尚未达到不堪同居的严重后果,有过错与无过错方有争取和好的行动和希望。这类离婚纠纷,一般是找有过错一方谈心,使其回心转意,取得对方谅解,促使调解和好。若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第五,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一般都判决离婚。当有过错方厌弃对方,与第三者秘密来往,无过错方执意不让,导致夫妻相互敌视,夫妻关系不堪同居,无可挽回,一般调解离婚。若无过错方宁死不离,一般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择机盼离。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准予离婚。
如何告第三者破坏家庭需要哪些证据
如何告第三者破坏家庭需要哪些证据
如何告第三者破坏家庭需要哪些证据,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对于很多结婚的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出现了第三者那么婚姻不但会变得不幸福,以下分享如何告第三者破坏家庭需要哪些证据
如何告第三者破坏家庭需要哪些证据1 一、破坏他人家庭婚姻可以告他吗
1、一般情况下,这只能说是违反了道德层次的,并不算违法,但是如果第三者与家庭配偶中的其中一人以夫妻的名义与共同生活的,那就有可能是重婚,只要找到证据证明
双方有重婚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处置,而且破坏军人的婚姻也是犯法的,一般在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跟对方有重婚行为的人,在法律中是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破坏了军人的婚姻生活的话,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第三者的介入是一种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行为,既破坏了别人家庭的幸福,也有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果迫害家庭的第三者对家庭中的成员,进行了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才会追究其责任,如果因为第三者的插足,导致双方离婚的话,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相应的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但是在法律中讲究依据,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述就是我介绍的关于破坏他人家庭婚姻可以告他吗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我们来了解一下告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人需要哪些证据。
二、告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人需要哪些证据
1、首先可以收集,双方在公共场合一些亲密的照片,录音或者短信等这样的证据。
2、如果第三者与配偶,其中一人已经有了孩子,那可以拿小孩的出生证明或者亲子鉴定的这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在婚姻期间已经有了重婚的行为。
3、如果双方有共同购买或者租房的合同,这种也是属于双方以夫妻名义有居住在一起的证据。
如何告第三者破坏家庭需要哪些证据2 一、告小三破坏家庭需要什么证据
1、其实在法律中无法真正的。对于小三的破坏作出相应的处罚,只要双方并没有出现重婚的现象,那么法律中是没有办法追究小三的责任的,或者是出现了经济方面的纠纷,才可以追究小三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小三有破坏家庭的倾向,如果跟对方重婚就要出事双方的结婚证,如果是出现经济纠纷,那么就需要出示另一半给对方汇款的证据。
2、对于想要起诉小三破坏婚姻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那么就属于有重婚的现象,而且如果以小三破坏家庭为理由离婚的话,再离婚的时候可以更多的.赔偿,在证据方面可以收集
比如双方的书信往来还有短信联系,尽量做出一个书面材料,还可以保留通话录音或者是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但是尽量不要侵犯个人隐私啊,如果有侵犯的嫌疑,在法院是不会征用的,可以选择在家里放一个隐形摄像头。
上述就是我介绍的关于告小三破坏家庭需要什么证据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告小三坐牢。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告小三坐牢
1、在婚姻期间存在了婚外情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在法律中包括了通奸同居和重婚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如果是要告小三坐牢的话,就需要证明双方犯了重婚罪,比如说小三本身有配偶,但是与别人登记,这是犯罪行为。
2、经济方面的纠纷也可以让小三坐牢,比如自己的另一半大量的转账给小三,而自己在索要这些钱财的时候小三拒不给,如果涉及到金钱过大,小三有可能会要坐牢
如何告第三者破坏家庭需要哪些证据3 一、“第三者介入”的定义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中或与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2、主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一般的通奸行为,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客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征:
1、第三者介入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行为;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
二、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举证及适用原则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取证方式
今后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者介入”案件除重婚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
第三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性,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第三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人均称为第三者。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则叫“第三者”。
特征:
(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
(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有的人,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三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须是严谨、准确、规范的,而“暧昧”是指态度,用意含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不可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用它作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可取的,不应将其与第三者介入等同起来。
(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类型:
(一)感情寄托型。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矛盾冲突不断,爱情逐渐消失,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二)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型。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破裂的危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
(三)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一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三者”介入。而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责任感差的一部分人,越会发生“第三者”介入问题。
以上就是针对“第三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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