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应该说,夫妻之间具备上述五条之一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但是,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因此,抓住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再次看离婚原因。这就是要找出引起离婚的主要矛盾;最后看的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因素。
当然,上述四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联系起来加以观察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这是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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