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字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常识 2023-01-28 01:02:33   点击量 : 10254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离婚时签字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约定其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其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其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其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离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离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1、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

2、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无效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 约定的内容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 2、再婚不得生育小孩;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 夫妻共有房产 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6、其他 违反法律规定 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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