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形式条件

婚姻常识 2023-01-31 23:17:14   点击量 : 10010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形式条件

一、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形式条件

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这是启动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条件。倘若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义务,尽管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也不能由一方给予对方物质补偿。

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

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2)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生活常识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离婚后要求经济补偿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 离婚 后要求经济补偿要符合什么条件?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即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方在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 夫妻财产 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是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综上所述,在家庭生活中,很多时候夫妻双方付出的义务大小不同。如果一方因为照顾老人子女付出更多精力,并且对方有经济承担能力的。在离婚后要求经济补偿是可以的,法院也支持这种合理诉求。补偿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财产情况酌情而定。

离婚时经济补偿需要什么条件

一、 离婚 时经济补偿需要什么条件 一方在离婚时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 夫妻财产 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即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该规定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据民法公平对等的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实际上,一方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必然会出现个人所得财产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与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相应的补偿,《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需要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主动提出,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在相关的离婚当事人双方中,我国的法律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有过错一方,或处于弱势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关的经济补偿。来拟补当事人的这类相关情况,合法的保护我国的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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