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可以做出怎样的要求
离婚补偿可以做出怎样的要求
李某跟林某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并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新婚时,恰逢林某来例假,双方没有过夫妻性生活。过了几天,夫妻双方来桂林打工,租房共同生活了四个月,由于林某从事的工作经常要加班到深夜,李某每次要求过性生活,林某都以工作太累为由拒绝。开始李某还能容忍,日子久了,李某怀疑林某是骗婚的,2005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再次要求过性生活遭拒绝后,李某对林某进行了一顿毒打。从那以后,林某因害怕李某毒打,便独自租房另过,双方再没有共同生活。2006年,林某向永福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李某多次想找林某和好,但遭林某拒绝。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过,更谈不上过性生活。2007年2月份,林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以没有过夫妻性生活为由,要求林某退还彩礼现金6000元,给林某购买衣服款1200元,猪肉120斤,共计78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双方都承认存在过错,都自愿离婚,林某同意当庭补偿李某3000元,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离婚可以要求哪些补偿金
离婚可以要求的补偿金标准如下: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也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法律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也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女方离婚可以要求以下补偿:1、如果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离婚经济补偿;2、如果男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五种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可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应当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夫妻双方平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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