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长期不回家可否作为离婚证据
一、一方长期不回家可否作为离婚证据
1、一方长期不回家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因一方长期不回家诉至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可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然后判决离婚。若是属于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 诉讼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民事庭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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