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有哪些根据

婚姻常识 2023-01-30 04:44:08   点击量 : 7931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所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到本次审理前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的情况,二次起诉甚至三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离婚肯定会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别。

上述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酌情考虑。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hunyin/1451.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