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要求经济补偿需要什么条件
一方在离婚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对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有何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即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该规定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据民法公平对等的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
实际上,一方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必然会出现个人所得财产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与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相应的补偿,《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需要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主动提出,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hunyin/1009.html
上一篇: 单方离婚及自愿离婚
下一篇: 可以确定感情破裂的几种分居情况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相关阅读